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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龙公司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莆田秀屿区南日镇政府藐视两级法院生效判决

来源:中国廉政法治网法治中国频道 | 作者:王 娅 周 伟 王倩 | 发布时间: 2023-08-01 17:48:41 | 39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信息来源】

  福建惠龙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陈江全跟中国廉政法治网法治中国频道反映,2014年9月28日福建惠龙石材有限公司与莆田秀屿区南日镇港南村委会签订《公墓地承包合同》,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3629号和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0号两次审判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公墓地承包合同》无效,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港南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福建惠龙石材有限公司6884115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时至今日,未能执行生效。

  【反映材料摘要】

  2014年9月28日,福建惠龙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龙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陈江全与莆田秀屿区南日镇港南村委会签订《公墓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南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全村公示后,决定将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港南村九重山水库以东一小块约148亩山荒地(方位:东起大山;西至水库;南至水沟;北至水沟)作为集体公墓建设用地、承包给惠龙公司建设、管理和经营;土地用途为集体公墓建设、使用和管理。

  承包形式为一次性征地;交地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征地款共计142080元。合同中双方还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惠龙公司支付了征地款142080元。

  2014年10月,惠龙公司委托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公墓建设工程进行了设计。之后,惠龙公司投入资金自行进行了公慕建设施工,建设了墓位、石碑及完成山门绿化等涉殡葬有关工程。2017年5月19日,福建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审计,确认出资额合计8664000元(工程投入合计6776504元、期间费用合计1726852.62元.

  后来港南村委会以《公墓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土地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将惠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公墓地承包合同》无效。 随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双方签订的《公墓地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港南村委会赔偿惠龙公司10487518元。而后港南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二审法院。

  后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3629号和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0号两次审判最终判定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港南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福建惠龙石材有限公司6884115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020年6月11日,一审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又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距今已经过去了三年的时间,南日镇政府依然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藐视国家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

  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政府明知承包合同在法律上有瑕疵和漏洞,属于无效合同,却不尽到告知的义务,甚至“陷阱式”的进行招商引资,明知合同无效会对惠龙公司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却在惠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施工建设时明知严重后果,却不告知,未能及时止损,此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守信的原则,此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

  而后在惠龙公司投资建设,损失惨重的情况下,又进行过河拆桥,坐享渔翁之利。并且面对法院认定其应该对惠龙公司赔偿6884115元的判决时,无视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不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政府作为国家基层的政府部门,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思想方针,故意破坏法制营商环境,让真正的利民企业不敢和基层政府合作,不愿为当地百姓服务。其行为不仅仅有损国家的形象和尊严,更是间接性的损害当地百姓的利益与生活。


  【专家法律意见】

  南日镇政府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财产却拒不执行,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8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南日镇政府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又触犯了刑法第313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应该对其采取相关法律强制措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直至今日,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港南村村委会及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政府一直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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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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