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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来源: | 作者:宋才发 | 发布时间: 2024-04-23 09:24:02 | 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一)中国式现代化藴含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特质

  中国式现代化是奠立在深厚文化自信基础之上的。中华民族5000多年绵延不断的文明发展史,孕育并形成了特有的民风民俗习惯信仰,已经成为浸入中华民族骨髓的基因。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内核的中华文明,构成了当下中国式现代化的底色,中国式现代化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示了完全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从本体上规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精神特质,只有植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沃土,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才能行稳致远。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阶段,仍然需要塑造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文化精神。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的社会制度公正,厚植“中国之治”的文化根基,完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以及形式的调整与改造,使之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的秩序形态,更是一种社会的理想形态,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制度公正和现代化具有目标方向的一致性。实现不受任何国家、任何外力干预的独立自主的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美好夙愿和执着追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对制度公正价值的落实,正好有力地凸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实践。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无一例外都是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其发展的根本方向,都是以实现《宪法》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根本目标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满足人的需要是由社会生产的性质决定的,人的需要动机又决定了生产实践的展开方式和发展样态。这种浸润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美好生活的发展样态,正好体现和代表了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未来走向。从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观点来看,人类文明新形态应当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未来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联合体”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适用并满足了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要求,因而它是真正“属人”的和代表了人类未来发展方向的文明形态。所以,习近平指出:“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持续推进的共同富裕基础之上的。在我国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共同富裕将是评价与衡量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标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理想社会发展状态,实质就是人类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所要达到的根本指向和出发点;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质和目标,就是促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人的身心发展的需要,原本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人的全面发展也就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在人的全面发展视野下构建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本质上体现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所具有的共同价值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共同价值旨归。

  (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推陈出新”的原则。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最广大人民,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在新时代新征程新的历史起点上,致力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强国,需要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自觉地坚持和弘扬新时代的文化精神,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始终反映时代精神、引领时代潮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只是一个美好愿景、而且是重大战略,是党在第二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艰巨任务。面对中国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共产党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有信心完成这个艰巨任务,新时代我们最为接近、最有信心和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新时代推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不仅要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而且要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坚持“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原则下,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这里“守正”是文化自信的根本,“守正”的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是“创新”。因而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从一开始就要努力做到“学古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的基本方向和现实路径。弘扬、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处理好“守正”与“创新”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当下和未来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精心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这样做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心,提振弘扬、传承和发展中华文明的志气、骨气和底气,共同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只有同世界各国先进文化和现代文明交流互鉴,中华文明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这样做同样有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善于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中提升新的价值理念与精神品格,因而可以说创造性继承是当下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最为务实的态度。习近平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而决定了中华民族不仅能够不断创造自己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而且“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 。因此,强调以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作为现代法律文化创新发展的参照系,有利于传统法律文化面向现代进行自我理解和创造性转化,并且借助拟制的方法来对传统进行改造和创造。创造性继承与批判性继承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为它需要借助批判继承法来选择可继承的对象,继承只能是局部性的继承。创造性继承需要以人类共同价值为标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对其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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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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