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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网购宠物发现“狗不对板”怎么办?

来源: | 作者:章秀进 | 发布时间: 2026-03-09 17:04:06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网络购物的普及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风险,特别是网购活体宠物。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宠物狗发现货不对板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7月,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只“纯种边牧幼犬”,商家承诺犬只“健康无疾病,带检疫证明”。张某收货后却发现,到货的宠物狗并非纯种边牧,而是普通土狗,商家也未提供检疫证明。次日,宠物狗还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犬瘟热。张某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欺诈?原告能否主张“退一赔三”?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未按约定交付符合品种的健康宠物,亦未提供检疫证明,且无法举证犬只符合约定,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同时,被告存在虚假宣传、隐瞒检疫的情况,已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商家应承担价款三倍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网购活体宠物交易风险较高,消费者在选定宠物时应提高防范意识。购买前要仔细核实宠物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等关键信息,与商家沟通时留存聊天记录、商品宣传页面、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以备维权,收到宠物后及时验收,可通过专业机构检测宠物品种与健康状况,发现与约定不符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与商家协商。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向电商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通过诉讼途径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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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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