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网络平台安全最经济、最简捷、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运用法治手段掌控“网络账号”这把钥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即严格贯彻“真实身份信息”与“真实网络身份信息”,以此构建网络空间的诚信体制机制。“网络诚信体制”包含在网络管理秩序中,是网络管理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网络“恶意注册行为”是通过注册大量虚假账号,在为上游犯罪提供原动力的同时,又为下游犯罪创造便捷条件,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中枢。这里所论及的“注册账号”,直接针对的是《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制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而“大量”和“虚假”则体现为社会危害性的关键因素。实事求是地说,现有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在“恶意注册”的规制上,确实存在罪名适用瑕疵、刑法规制不全面和滞后性的问题。建议把公民的“网络诚信体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保护范围,通过修改、修正《刑法》条款的方式单独设立“网络恶意注册罪”,就能最大限度地起到保护网络诚信体系和维护网络安全的作用。具体地说,就是建议在下一次“修改”抑或“修正”《刑法》的时候,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后面增设“网络恶意注册罪”,同时以网络诚信体制“法益”为指导,对“网络恶意注册罪”的行为内涵与构成要件进行解释适用。
三、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一)数据主权控制力是应对平台治理失衡的关键工具
网络空间与其他空间相比较具有更为独特的存在方式。一方面,网络空间因超越了特定的地理边界抑或地域场所限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身体不在场的缺场空间”;另一方面,因“虚拟而在”的网络空间,又是一种“同实体空间交织在一起的在场空间”。人们置身并活跃于这种特定的“网络空间场域”内,开辟了网络时代前无古人的新天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网络空间场域”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的长效机制。数据主权不应当被简单地视为传统主权在数字领域中的直接映射,而是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同时具备进攻和防御双重结构的弹性主权形式。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信息数据被誉为新技术时代的“石油”,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战略竞争中的重要变量,“数据主权”由此成为数字时代的重要国际话语。数据主权概念既是认知的基本起点,也是语义争夺的场域。数据主权分为“消极数据主权”与“积极数据主权”两种类型,前者强调数据本地化、防御机制与地域控制;后者则聚焦规则外溢、平台嵌入与架构塑造。两者在全球数据治理中交互演化,构成国家、平台与跨国法律结构之间的新型主权张力。像中国这样人民主权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无条件地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领土的完整。因而国家权力在这里是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为维持国家秩序和实现国家利益而具有的强制性支配力量,为捍卫国家主权、国家安全而建设和巩固国防,这是中央政府权力行使的重中之重。基于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数字权力重新定义抑或重构了资源争夺战的范式,突破乃至规避了传统国家维持权力垄断所构建的防御体系。数字赋能使数字权力的延展性与冲击力指数级增强,传统国家的权力运行方式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乃至僭越,事实上对传统国家安全构成结构性威胁。国家形态的演进范式始终是与先进技术、先进生产力同频共振的,数字技术带来的信息化、现代化,正在颠覆传统权力结构的模式和秩序。为此,我国政府推动构建平等尊重、开放包容、安全可控、互利共赢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倡导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下,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要求规范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确立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规则。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坚持统筹发展安全,走“中国特色治网之路”,增强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以“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抓手强化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网络谣言是包括政治谣言在内的一种新型发展样态,具有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成本极低、影响极大的特点。在我国实施网络综合治理前的一段时间内,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一度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超越了以往的规模、加剧了“网信办”和行政执法机关掌控的难度,甚至催生了职业“网络推手”,其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数增长。广袤的网络空间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七条指出,国家正在“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强调要“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也指出,要“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网络行为的特性”进行,《刑法》立法与司法对之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一款第三项“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予以定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和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网络治理领域的立法150余部,立法的种类基本囊括了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活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等诸多层面,构建了一个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涵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等在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层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会忽视国家主权问题,“网络空间”同“人口空间”“国土空间”“能源空间”一样,统统属于国家权力保护的主权范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因为网络空间只是“以网络为交往工具的物理空间”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网络空间犯罪”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管辖权原则来确定罪犯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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