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通许法院:排忧解难暖民心 锦旗虽小情谊深
  • 七夕文创节,我在千年木莲王树下等你来----武汉锦心设计文创团队走进利川市毛坝镇新华村木莲王府掠影
  • 湖南: 常德市交通系统举办出租车驾驶员创文专题培训班
  • 湖南桃源县召开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迎检工作大会
  • 湖南: 鼎城法院开展“为党旗添光彩 为创建当先锋”主题党日活动
  • 湖南省公安厅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
  •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宝 调研指导珲春检察工作
  • 【县区政务——河洛明珠 大美巩义】巩义小关镇:乡村振兴增添美丽产业新“引擎”
  • 湖南常德市第一医院第8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王欣艺赴长沙捐献造血干细胞
  • 【百日行动】 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主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家委员会主办
法治中国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 手机版
联系电话:010-57187769
www.fzzgw.com.cn

   高层动态

芜湖许有根案件情况反映

来源: | 作者:党明 | 发布时间: 2024-02-27 15:24:40 | 24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信息来源]

  许有根(身份证号:340223196004277412,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天官村唐徐村46号,电话:13956173233).曾在南陵县经商,是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现向各大新闻媒体反映一条新闻线索,即我的几个执行案件在芜湖中院迟迟未能解决,希望能给我一个公道。

  [反映材料摘要]

  一、依据(2021)皖02执异160号、(2022)皖执复118号执行裁定书中“该案案款目前除去支付许有根在过户房地产过程中垫付的税费(税务发票共计1396233.06元,原件在芜湖中院,在本人的多次诉求下,芜湖中院于2023年7月27日支付了99万元,下欠40多万元),现要求芜湖中院把一直扣留的还有40多万元税费支付给许有根。

  二、2012年5月22日许有根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据了承诺书:“承诺人许有根购买瑞亿公司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已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泽公司向贾杨借款,瑞亿公司为金泽公司担保,将厂房抵押给贾杨,若抵押成立,至今(至今指的是2013年5月22日)如果仍欠贾杨借款没有归还,在金泽公司和瑞亿公司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所欠贾杨借款由我偿还”从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出.2013年5月22日,若金泽钢构欠贾杨的欠款没有能力归还由我归还,根据(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决书中金泽钢构不欠贾杨的款项。所以金泽钢构与贾杨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要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许有根2013年5月22日汇入的50万元保证金。

  三、2012年9月26日金泽公司将(2011)芜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许有根,许有根根据芜湖中院的要求,先行汇入700万元至芜湖中院账户。芜湖中院于2012年10月8日制发(2012)芜中执恢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芜湖瑞亿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权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08)字第003855-54号,面积50371.68㎡)和厂房(权证号分别为南陵县字第20084864号第20084862号、第20084863号、第20084861号、第20111954号面积共18702.40㎡)作价1669.08万元抵偿债务。裁定二,第三人许有根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种种原因,至此到2022年10月29日才将上述所有产权过户之许有根名下,所以从2022年10月30日起许有根才能向芜湖中院主张(2011)芜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支付的100万元违约金.并未恢复(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403660元执行款,该二项款项合计1403660元(1000000元+403660元)现要求芜湖中院把1403660元执行到位

  四、要求芜湖中院2013年1月31日、2014年1月23日转入南陵县人民法院支付给不该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180万元执行回转。理由一,整个执行案件在产权还不能确定归谁再加上抵押权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芜湖中院违法违规支付180万元。理由二,即使要支付.芜湖中院也应该制定分配方案。

  [专家意见]

  针对许有根反应的问题结合相关司法判决,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芜湖中院0003-1号裁定存在程序瑕疵,但在当时情况下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金泽公司的同意和认可,以及芜湖中院实际认可许有根作为权利承受人的身份,结合瑞亿公司工业用地和厂房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等实际情况,芜湖中院将该工业用地和厂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69.08万元抵偿债务,并不会给瑞亿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因此,虽然芜湖中院0003-1号裁定存在程序瑕疵,但尚不能将其认定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执复82号执行裁定,并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

  综上,芜湖中院2013年1月31日、2014年1月23日转入南陵县人民法院支付给不该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180万元应当执行回转。理由一,整个执行案件在产权还不能确定归谁再加上抵押权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芜湖中院违法违规支付180万元。理由二,即使要支付.芜湖中院也应该制定分配方案。

  当事人的以上诉求合理合法,可是芜湖中院久拖不决,为此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压力,本来在法律框架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多年未决,在此恳请国家各大新闻媒体给予关注。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