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一名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男子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2200元的处罚决定。这一案例再次敲响警钟:酒驾违法成本高,侥幸心理不可存。
当天,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在纳雍县中山东路蟠龙大道至珙桐大道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张某某驾驶贵FL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缓缓驶来,执勤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时,驾驶员张某某支支吾吾不肯出示证件。






期间,执勤民警闻到张某某身上有浓烈的酒精味道,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立即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经血液鉴定,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得知,张某某曾于2021年8月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张某某处以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张某某的案例深刻印证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红线。纳雍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将生命安全当儿戏,勿让杯中酒变成眼中泪。唯有敬畏法律、遵守交规,方能守护自己与他人的平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