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一把火,不仅会烧毁财物,更可能让你触碰法律红线!近年来,因个人泄愤或侥幸心理而引发的人为火灾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人为纵火案件的判决结果已发布,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王某因与白某存在感情纠葛,在醉酒后意图联系白某倾诉心事未果后,将白某家门口所存放的日用物品推倒,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纸箱点燃,并添置其他可燃物助燃。白某的丈夫赵某发现后火情后立即报警,物业人员迅速扑灭火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势引发的混乱已严重扰乱周围居民生活。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在高层建筑内故意纵火,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此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后,府谷县人民法院采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于近日宣布判决结果。犯罪嫌疑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王某因感情纠葛叠加酒精刺激,突破法律底线选择极端手段,险些酿成重大火灾。近年来,酒后犯罪呈高发态势,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到本案纵火行为,酒精催化下的失控已成为公共安全重大隐患。醉酒并非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者应负刑事责任。公众应时刻谨记:饮酒须节制,纠纷当理性化解,切莫因一时冲动毁人毁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