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摩托车以其轻便、快捷等优势广受大众青睐,但日常生活中存在摩托车驾驶员未投保交强险的现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法院武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4月,侯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舒某行驶至勉县某县道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舒某左眼失明、开放性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七级及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三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舒某家属将侯某、李某诉至勉县法院武侯法庭。
承办法官审理发现,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两辆肇事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这使得赔偿责任认定成为焦点问题。于是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向当事人释法明理:
向被告释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车主或管理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向原告说明现实情况:被告侯某靠打零工为生,家里父母年事已高。李某也经济条件有限,若坚持高额赔偿可能难以执行。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交强险范围内的由侯某承担,超出部分由侯某、李某各承担一半。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是法律强制险种,所有机动车主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需在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