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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地方立法执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价值》论文

来源: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5-07-03 11:45:20 | 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判断是否符合正当性的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对公权力行为规制的作用,是通过审查和衡量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实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法》释义中指出,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政府规章,都不得任意加以限制和剥夺,如果不适当地限制抑或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同《宪法》相抵触。这个释义正好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鉴于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认识,实质上属于合宪性审查问题,法律违宪是违宪审查中最核心、最突出的问题。因而未来必须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中的地位,推动对各层级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总结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备案审查法》,为备案审查制度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导和准则。

  二、地方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和公民基本权利

  (一)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从制度功能上看,备案审查依据法律中既定的“效力位阶”和“审查标准”,对地方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确实可以有效地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保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且能够最终统一于《宪法》规范体系的这个最高法。实施“法制统一”原则的模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是保障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统一的制度模式。就我国而言,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之初,还是全方位改革开放之后,一直都十分重视国家法制统一。

  “宪法至上”是保证国家立法统一性的根本要求,对“权力制约和监督” 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制度基础,“人权保障”是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的根本价值依归。地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切忌“凭经验办案”“想当然执法”。执法办案有时候确实需要凭借一些经验予以突破,但依然要进行小心求证,以证据来证明事实,必须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关于备案审查的结果是否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效性,而且关系到未来备案审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宣告无效”,但到底是自始无效?还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这实质上涉及到对无效判决溯及力的理解问题。备案审查最严重的结果是宣告“撤销”,未来有必要在备案审查程序中,对“撤销决定”的溯及力予以专门规定。

  备案审查制度还需要与其他《宪法》监督机制相衔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界定了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合理规范了人大监督方式和行为准则,科学设置了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机制和措施。备案审查是对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机制,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组成了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的监督机制。备案审查制度还应当与其他《宪法》监督机制相衔接,尽量在互动与贯通的过程中,促进审查方与被审查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实现缓解备案审查面对的压力,强化备案审查的审慎性与科学性。

  (二)开展备案审查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备案审查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公权力有序运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实施备案审查制度,激活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备案审查制度分为“备案”与“审查”两大部分,《宪法》对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进行了规定;《立法法》和《监督法》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也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经历了从“尚未完全落实”到“实现有件必备”的快速发展过程。譬如,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自2020年起实现了地方性法规“一键”电子报备,实现了从“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到“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跨越。

  在保障公民批评建议权行使方面,由于创新工作方式,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积极性持续上升,通过提出审查建议行使批评建议权已成常态。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占比不断提升表明,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备案审查功能定位凸显实现人权保障功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根本法上对人权进行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有权依法开展备案审查的机关,依据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合法性以及适当性审查标准的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如果因惧怕、无知或因拖延而选择忍气吞声,这无疑会助长不法行为者的嚣张气焰,受害的公民应当大胆地依法维权。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一旦这些不容侵犯的权利受损,无论加害者是公民、法人组织抑或国家权力机关,受害者都必须义无反顾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利益。不及时选择依法维权,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放弃,更是对社会正义的漠视。只有当所有公民都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依法维权,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法治、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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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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