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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实施侵权,监护人应担责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7-07 16:59:20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砸车玻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申某、王某、杨某三人(均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为盗窃财物,将付某停放在某广场附近的奔驰汽车副驾驶侧车窗玻璃砸碎。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因三人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决定但不予执行。经核实,车主付某共花费维修费1950元。后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申某、王某、杨某为实施盗窃,砸坏原告付某车窗玻璃,由此给原告付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某主张财产损失1950元,有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为凭,损失的真实性可以认定。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与王某、杨某的监护人联系,充分释法明理,引导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疏导,促成王某、杨某的监护人各赔偿了原告付某650元。原告付某也撤回对王某及其父母、杨某及其父母的起诉,要求申某及其父母赔偿剩余损失650元。而申某及其父母在法院多次联系甚至上门送达告知书的情况下,仍一直逃避应诉。至本案判决时,申某尚未成年,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

  最终,判决由申某及其父母向原告付某赔偿损失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识能力不足,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作为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是预防侵权、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叛逆期,更需要家长的教育和引导,使未成年人能正确区分善恶、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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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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