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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论文

来源: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5-07-10 15:15:50 | 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7月9日电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催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本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依据,必须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长远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精神纽带,现行《宪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长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增强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既定目标,坚持执政党的全面领导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政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神圣使命。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来源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黑龙江民族丛刊》,2025年第3期发表宋才发教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论文。《黑龙江民族丛刊》主编黄红、执行主编谷文双,副主编汤洋、韩光明、吴瑶、王佳,本文责任编辑谷文双。

  引用格式:宋才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J].黑龙江民族丛刊,2025(3):1-13.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

  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

  宋才发

  202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202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狠下功夫,扎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加快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抓紧“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着力推动中华民族成为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命运共同体。为贯彻习近平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使之成为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的内生动力。

  一、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根本任务

  (一)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催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带领全体人民开创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局面,成功地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实际的、解决现实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问题导向”,从全国人民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物质利益出发,明确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不只是简单地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求,它实质上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规定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民主法治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与人民利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揭示了中国人权保障的目标与理想追求。习近平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政治宣言,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行动纲领。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催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本质所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我国长江黄河的中上游地区,既是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最富聚的区域,也是近代以来生态环境遭遇最严重掠夺和毁损的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关涉到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依据。《宪法》“序言”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愿望和需求得到实现。中国共产党人长期以来反复使用“主题”的概念和命题,“主题”就是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主要问题说到底就是要致力于完成《宪法》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根有源,现代化是人类文明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题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对中华民族发展史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紧迫性与中东部地区比较起来,显得更加紧迫、更加重要、任务也更加艰巨,未来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高度谋划发展,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依据和总章程。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用含有三个“根本”、一个“最高”的话语表述,确切地规定了现行《宪法》的特殊地位,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就是以我国“根本法”“最高法”的权威方式,确认《宪法》是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辉煌成果,标明《宪法》是我国一切组织制度、权力机构、权力来源,得以确权和授权的根本法。所以,人们经常说“《宪法》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是公民所有权利的保障书。”必须充分认识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首先是“法”,而不是某种具有影响力的思想体系抑或政策体系。一旦这个被人们广泛称之为“根本法”的《宪法》不复存在,那么,整个国家法制体系也就不复存在乃至土崩瓦解了,这个国家离“消失”抑或“消亡”就为期不远了。“法”的突出特点和最大价值就是能够被“适用”,任何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把它束之高阁长期得不到适用,那么,这部法律的实际效用和价值也就等于零。这也即是当下人们常挂在嘴边的“遇事找法”的缘故所在,任何重大问题的妥善处置和解决,都仰赖于法制手段和法治方式。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到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影响,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宪法》是不能够像其他法律那样,被当作法条用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问题的。尤其是不得在各类审判活动适用《宪法》法条,《宪法》几乎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中看不中用”的花瓶。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人们又称《宪法》是“刚性法”,这是因为《宪法》在制定程序、修改程序上,确实要比一般普通法律的程序更加严格,从而体现出其根本法的属性。《宪法》处理的是法制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人们对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那些带有规律性现实事物的认识和认知,总是要经历从形式到内容不断循环往复、不断升华的发展过程,人们对我国《宪法》独特品性的认识和认知同样是如此。人们也正是以此为契机更好地理解《宪法》、实施《宪法》,尤其是“依据宪法”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形成以《宪法》为统领的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唯有《宪法》是“母法”,其他普通法律统统都是“子法”,这是《宪法》规定具体化实践化的产物,整个法律秩序、所有部门法都是从《宪法》这个“母法”产生发展而来的。譬如,2020年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就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把《宪法》中的所有权、财产权、继承权、平等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规定,通过制定《民法典》的方式和途径,在人们日常生活和民事领域予以贯彻实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对公民“人权”的确认,本质上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各个方面的权利。2004年我国首次把“人权”条款写入了《宪法》。《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民主原则的关联,经历了理论观念、社会基础与规范体系三个层次的深刻变迁,焦点是人民民主由“实质同一性”模式变迁为“相对同一性”的模式,这就为诠释公民基本权利的民主权利观,提供了《宪法》基础和依据。进入新时代之后,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现行《宪法》在“序言”第7自然段,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根本任务”予以规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是“八二宪法”的首创,也是“八二宪法”最鲜明、最突出的特点,它是由《宪法》的“纲领性”特征决定的。我们可以把国家的“根本任务”,分解为“总任务”“子任务”和“具体目标”。《宪法》对“总任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项“总任务”涵盖了若干“子任务”, 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等。“具体目标”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提出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权利”相互构成、相辅相成,共同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和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维护作用。“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二章,其位置摆放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之前,进一步扩充了“基本权利”种类的内容,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向往更加惠民利民、公正高效、平安和谐的善治,对良法善治怀有更高的期待。这就需要“依据宪法”规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当下尤其要加快推进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以良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善治。

  (三)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点和本质特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稳健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夯实物质条件和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标志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的国家治理模式,即“中国之治”的初步形成。模式通常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是可以使人们照着去做的标准样式。以中国式现代化为特征的“中国之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生命活力。然而“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又是“中国之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中,“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模式区别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价值底色。中国式现代化从根本上摒弃了在生产和分配领域,“以资本为中心”的私有制逻辑,摒弃了片面追求效率至上的物质主义,把关注的重心和焦点放在“人的全面发展”上面,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现代化的出发点和目标。“人权”是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所普遍享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抑或普适性。人的生存、发展是享有一切人权的现实基础,因而当下中国人权的基本状况和本质特征,是坚持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人权”的理念和观点。《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言简意赅的《宪法》规定,可以看作是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法律规范的法源。《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等。所有这些由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派生出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都获得了《宪法》至高无上的保护。“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必须从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这个发展中大国的实际出发,深刻理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让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保障。2018年12月,习近平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时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习近平这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论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定义,反映并揭示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本质,既是对中国人权事业根本追求的价值定位,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经典表述,也是对正在加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目标定位,具有深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人权的基础是人的固有尊严,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具有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内涵的概念。有学者将习近平的这个论断解释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即人民权益、中国梦、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方面的重要指引。“人权”是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需要着重指出和突出强调的是,《宪法》在这里所说的“任何公民”,具体地说,就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肤色的“全体人民”。“全体人民”既是当下正在进行的、依据《宪法》立法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现实的立法基础,也是指引56个民族人民共同迈进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现代化道路,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本质要求。在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价值和手段,都是用来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目的就是依据《宪法》规定建立正常的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依宪立法”通过立法途径和立法方式实施《宪法》和发展《宪法》,因而“依宪立法”是《宪法》实施和变迁的一条极为重要的主渠道。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保障《宪法》规定的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的实现,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核心,探寻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的价值功能,可以帮助人们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进程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同时也可以让国内外关心和关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以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标志的中国人权实现状况,实质上是衡量和评价中国式现代化水平和民族团结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由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人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归宿,中国式现代化是人权最根本的保障。

  二、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现实需求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精神纽带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超越了以民族关系协调为主线的民族事务治理范畴。中国共产党在百年浴血奋战和艰辛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夯实、建设并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之路。新时代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在如火如荼的“国家建设”“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前提下,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向前推进的,实现了民族事务治理与统一多民族社会整体性发展共同推进。当下和未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既定目标,仍然是要持续不断地建设和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好巩固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目的所在。缔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中华各民族、创造举世瞩目的中华灿烂文明的创造者实体,迄今已有数千年深厚的文明发展史。然而作为标识共同体性质和理念的“中华民族”,却是近代以降的产物。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灭六国实行“一统天下”的中央集权制。汉承秦制,“大一统”思想日趋成熟。尔后经过历朝历代“大一统”政治实力以及各民族的交往融合,形成了“国土不可分、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中华文化“和合”基因。相比较而言,“中华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最根本的认同,是中华民族由“多元”走向“一体”的精神纽带。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从法律规范上为“中华民族”概念证诚,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实体的诞生夯实了制度基础,奠定了《宪法》政治发展的良好开端。“五四宪法”序言指出:“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自此开始,我国逐渐用“中华民族”取代了原来使用的“中国民族”,基本上没有再使用“中国民族”这个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把“中华民族”定义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八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点,从立法上体现了对“五四宪法”的回归、承继和发展。我国现行《宪法》历经五次大的修改后,陆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内容,统统载入了《宪法》。尽管“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使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字表述,但由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表述被载入《宪法》“序言”,这就在实质上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在法理上肯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精神纽带,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作为我国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政治契约,其核心任务就是整合、巩固民族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华民族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的法制化,是从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民族”的提法肇始的。到2022年3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的时候,增加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职责,意味着“中华民族”由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正式转化为法律文本用语,表明“中华民族”作为中国“国族”在法律规范上得到正式确认。它经历了由“自在”到“自觉”的历史嬗变,体现了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核心的时代特征与要求。

  (二)现行《宪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共同目标指向。现行《宪法》“序言”记载了党带领56个民族人民,从“多元”走向“一体”的艰辛历程,展示了各族人民共同书写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绚丽篇章。各民族共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和不屈不挠的顽强意志,共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最终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为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在未来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并将继续得到巩固和加强。新时代新征程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说到底就是要倡导和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这正是对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向导航和目标指引,在科学概括、高度凝练民族领域创新成果的基础上,用“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的话语,来表达56个民族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这种民族团结进步的“新气象”,集中展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崭新的政治风貌,显示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大、包容性更强、认同度更高,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都更加强劲。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表述格外令人瞩目,因为它既代表着在广度上拓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域分布,也预示着从深度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实效能,被视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聚焦。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根本利益追求,需要与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为价值引领,按照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观念探寻实践操作方案,着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各族人民同创共享中华民族美好未来。2018年“宪法修正案”,写进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里所论及的“中华民族”,指的就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实事求是地说,《宪法》用“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来表述56个民族,比原来用“族群”“民族”概念来表达更为准确和科学。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为《宪法》的重要内容,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这是我国《宪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最突出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目标,促进56个民族的大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旨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则是其肩负的历史重任。不仅《宪法》内容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涵,而且《宪法》实施也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环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鲜明地提出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形成了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在世界上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自主地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习近平理直气壮地指出:“实践证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完全正确的”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宪法》法律为民族整合和社会治理发挥指引和教育功能。“国家建设”原本是一个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概念。但是“国家建设”在国家主权、构建有效的国家治理制度、提升国家能力、促进国家认同等层面,确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功能作用,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夯实和巩固现代国家这个中华民族共同体。因此,“国家建设”意义上的《宪法》规定,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建设经验得失成败的总结,彰显了面向未来的国家建设的目标。当下和未来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须臾离不开《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剖析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的五次修改,足以看出“国家建设”对于民族整合和社会治理所具有的重大价值。现行《宪法》经历了以下五次大修改:第一次修改是1988年,《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第二次修改是1993年,《宪法》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删除了《宪法》中原有的“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新提法和法律地位。第三次修改是1999年,《宪法》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第四次修改是2004年,《宪法》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内容;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第五次修改是2018年,《宪法》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等。“八二宪法”颁行40多年来,有关国家“根本任务”和“国家建设”的规定,也经历了4次补充和完善。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规划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即“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尽管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中华民族”概念写进了《宪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宪法》依据,但是并没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科学表述完整地载入其中,两者的含义和分量是不可等量齐观的。未来进一步贯彻和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须臾离不开《宪法》的支撑和指引。建议在未来《宪法》“修改”抑或“修正”的时候,增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专门条款。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始终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要求,要引导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完善其法治保障体系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从民族层面完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构建,即通过规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途径,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牢不可破的法律地位,为各项重要举措提供《宪法》和法律支持。当下尤其通过加快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途径,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巩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专门条款,名正言顺地载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一定意义上说,秉承和维护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的基本前提;体现和实现56个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的现实基础;继续巩固和完善56个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的目标指向。

  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长远目标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法理奠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从事物发展的本质上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人权意涵,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化、民族化和时代化之间,尽管在概念、定义和体系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别,但是在运作规范上却具有内在的和本质的必然联系,即是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耦合性。譬如,马克思恩格斯就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未来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强调,“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共同体”,以及在《共产党宣言》中所预言的那个“联合体”,实质上都是指“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自由人联合的“共同体”。就当下中国社会的结构而言,也就是指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布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颁行于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明确规定“权利源于人的固有尊严”“人权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作为“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的规范法理,既是国家法秩序据以存在的根本规范,同样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根本规范。因此,“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的法理构造,即是在如网络结构般的人权法规体系中提炼出的“元法理”,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原理地位和价值。在由人权规范构成的国家和社会的“法秩序”当中,当每个人道德意义上的个体自由发展,无条件地服从于团体、社会和国家的时候,尤其是当它有机融入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秩序之中的时候,它就转换成为人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人格尊严”法理,变成为《宪法》秩序据以存在的根本规范。所以,“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话语体系的法理构成,整合了当下社会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政治法理的三重视域,使其从单一共同体的维度转变到整体结构维度,使得“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话语体系获得多维度的法理支撑。无论是社会的和谐发展、民族的团结进步,还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须臾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国家物质财富的充分积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时候,要高度重视“以人民为中心”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内在的统一性,从内在逻辑上进行整体把握,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要依法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加强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实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等。进入新时代以来,各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已经从基本的物质文化层面,转向安全、归属、尊重及自我价值实现的层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必须对各族人民群众的最新需求有所回应。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路径看,为尊重各民族群众的自主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应以引导、鼓励和支持的法律规范为主,而不是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政府要转变角色压实促进职责,从“管理主导型”向“促进引导型”转变。政府在应对“公共问题”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优化参与机制、激活社会治理,由政府管理向多元社会主体共治转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授权性、倡导性规范立法,在立法中应当鼓励全社会朝着民族团结进步的方向共同努力,构建平等灵活、开放包容的环境,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的共治目标。

  (二)增强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既定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增强56个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鲜明的“强国建设”逻辑特征,其目标指向是“国家强大”,即人们通常说的由“富起来”到实现“强起来”,预示随着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华民族将为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是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因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一个起始目标,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当下,“美好生活”是人们现实生活的一个发展样态。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2020年彻底摆脱绝对贫困状态,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人们开始过上“日益富足的生活”。从人们生活的层次性上看,已经整体超越以往以物质生活需要为主的“生存”层次,逐渐步入了共享发展成果的“享受”生活的发展阶段,国家具备了建设美好生活的生产力基础。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最突出地表现就是人的生活,人的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两大类,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人们生活的层次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根源于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也就是说人们“生活的层次性”,实质上决定了“生活需要的层次性”。人们在不断实现自身需要的生活过程中,是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逐渐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这种先后顺序表现为不同层次的生活追求,从而构成了生活的层次性。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人们的美好生活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方向指针和奋斗目标。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基本意涵,对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习近平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个民族也不能少。”为彻底改变少数民族群众千百年来的贫瘠生活状况,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为《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系统地修正和完善,为彻底改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贫穷落后局面,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坚持执政党的全面领导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导型动力。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治结构的核心和中轴,党与法的关系“以最完整的光谱把政党和法治关系的丰富内涵和宽广外延展现出来。”《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长期执政”和“唯一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实质上具有“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身份,拥有《宪法》确认和规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历史,这种百折不挠的团结奋斗精神,集中体现为善于团结、敢于斗争的自主自觉,勇挑重任、谋求复兴的使命担当,自强不息、守望相助的爱国情怀,天下大同、共同富裕的理想追求,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百年历程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标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概念经过时间化、社会化、政治化的结果。“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与“中华民族”概念内涵相比较,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更能凸显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共同性和团结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本质上,就是党在新时代建构中华民族形象的时代面向。在2014年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会议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之前,对“中华民族”形象的建构,主要是围绕单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以及民族地区自身的特殊性展开,对各个少数民族形象的关注相对较多,而对中华民族整体形象的关注相对不足,“把‘民族’这个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没有聚焦到“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中华民族形象的新形态上面来。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对中华民族整体形象的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了民族精神的外化、集体身份的认同以及共同行为的规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政治动员力和文化引导力,始终是56个民族、14亿多人民最可信赖、最可靠的主心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基于马克思所描绘的“现实幸福”,中国共产党以“现实的个人”为基点,明确了人民的幸福主体地位,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民幸福观的理论逻辑起点,形成了一套内容充实的关于人民幸福的观点和理念。让人民生活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国之大者”,始终将人民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的福祉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擎画出人民“美好生活”的幸福蓝图。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还把“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衡量一切工作成效的最高评价标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确保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求,真正实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因此,始终不渝地坚持执政党的全面领导,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不可摧的政治保障。

  (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制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神圣使命

  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领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少有的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56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基,各民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缘亲缘关系,逐渐形成为血脉相融、骨肉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一体、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56个民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和丰富内涵,是包括文化复兴在内的全面复兴。自孙中山先生肇始,中华民族就有一个共同的梦想,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存在于我国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我国早期社会的核心组织形式,家庭通过血缘关系维系其家族共同秩序。这种“家族治理模式”逐渐被延伸到国家治理中,于是就形成了“家国同构”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的最小单元,“家国同构”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识之一,历来被视为国家的微观缩影,深刻地反映和折射出中华文明在文化、伦理、政治和社会组织方面的独特性。从法律文化的视角看,“家国同构”体现了中华文明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即家庭与国家的紧密联系,人们在强调家庭责任的同时,也重视对国家的责任,形成了独特的文化认同和法律继承。从古代的宗法制度到现代的国家治理,家国同构的理念始终是中国文化和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仍然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基础,也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载体。只有全面实施《宪法》规定、增强文化复兴的民族自觉性,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人心基础,《宪法》规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目标才能实现,人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懂得真善美、自觉抵制假丑恶,共同建设好、巩固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当下和未来仍然需要通过制定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途径,进一步强调把《宪法》规范中那些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在《宪法》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的过程中,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即把抽象的规范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现实。立法和执法机关强调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与依宪解释的目的只有一个,都是为了实现对《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与具体内容的阐明,主要功能在于明确、细化《宪法》确立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因而《宪法》实施的基础与前置性机制,应当无条件地纳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体系范畴,归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宪法》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核心举措,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规定的国家建设根本任务的关键抓手,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地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那时起,就把实现中国现代化、中华民族复兴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党领导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全过程,完整地体现了《宪法》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因而以《宪法》为立法指引和立法依据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义无反顾地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使命和艰巨任务。可以说正在制定之中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56个民族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强劲动力。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既是《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长远目标,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必须解决的重大历史课题和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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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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