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宏 张荣)
                                                                                      法院:遗嘱有效但不得越界,子女法定继承份额应予保障
   近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股权继承的遗产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准确界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认定被继承人仅能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同时对股权分红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作出认定,依法判决被告张三向原告王二、王三分别返还股权分红款28915.5元。
该案涉及两次继承事实。王大与李二夫妇婚后育有王二、王三两子。2000年,王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入股勉县某公司。2004年李二去世,未留遗嘱。2005年王大与张三再婚,2012年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公司股权由张三继承。2019年王大去世后,张三陆续领取股权分红款共计19万余元。王二、王三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应得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是遗嘱继承中的财产范围界定,二是股权收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
关于遗嘱继承中的财产范围界定,法院指出,王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大与李二各享二分之一份额。李二去世时,因其未留遗嘱故其享有的二分之一股权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大、王二、王三人平均继承,各得六分之一。至此,王大实际享有三分之二股权,王二、王三各享有六分之一。王大虽立遗嘱将全部股权留给张三,但其仅能处分其个人财产。因此,张三通过遗嘱继承取得王大享有的三分之二股权,王二、王三仍各保留六分之一股权。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定,因王大、李二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归继承人共有,因继承人已对遗产共同共有,故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并主张分割遗产的,实际上行使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故本案关于遗产继承部分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股权产生的分红属于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应适用二年诉讼时效。二原告早已知晓股权分红事宜,但直至2025年3月才主张分割张三领取的分红款,且未举证证明曾主张过权利,故法院仅支持了2023年3月后的收益分配请求。
最后,法院根据股权分配比例、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张三已领取的股权分红款数额,判令其向王二、王三各自返还28915.5元。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这些纠纷涉及到财产分配,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家庭破裂。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法官建议:一、保持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关于遗产问题,家庭成员应当提前沟通、坦诚交流、达成共识,让继承人了解被继承人的意愿,减少误解和矛盾;二、提前订立遗嘱。被继承人应当在意识清醒、思维清晰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遗产分配方式和继承人范围,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三、寻求法律帮助。在遗嘱订立过程中,为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可咨询专业人士,确保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