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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蒲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蒲城法院 | 作者:李帅 | 发布时间: 2025-12-26 18:24:35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王海龙)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蒲城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通过依法严惩非法狩猎、采矿、污染环境等资源犯罪,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生态修复理念,创新构建“刑事惩戒+生态修复”审判机制,协同推进刑事裁判与民事调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与预防功能,实现生态司法保护的全链条闭环。此举不仅有效提升了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更广泛凝聚起全社会共建绿色家园的共识,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夯实法治根基。

目录:1.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杨某、张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王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韩某、姜某、任某某、杨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案例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杨某、张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杨某、张某某在蒲城县北边山上非法采挖石灰石(又称毛石)。自2023年7月9日21时许至7月11日19时许,三人采取24小时采石、碎石、夜间拉运的方式,共计拉运石灰石2115.48吨,现场未拉运的石灰石为1590.08立方米。经鉴定,拉运石灰石价值115775元,未拉运石灰石价值57768元,合计173543元。涉案非法采矿现场需生态恢复的非法采矿平台面积为1111.12平方米,生态恢复总费用为126225.72元。被告人雷某、杨某、张某某均已退缴违法所得135208.87元。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某、杨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悔罪表现以及赔偿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雷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石灰石有关的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三被告人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三被告人共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126225.72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桥山(蒲城段)是蒲城县的重要山脉,蕴藏着丰富的石灰岩和建筑石料资源,而非法开采会引发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造成矿区地形地貌损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加强对桥山(蒲城段)的保护,蒲城县人民法院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蒲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设立蒲城县西坡片区矿山生态修复司法保护联络点(即桥山南麓蒲城段矿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络点),并制定《关于建立桥山(蒲城段)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开采石灰石,对开采范围内的山体、植被及土壤造成严重损害,需采取挂网防护方式进行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调解明确被告人需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既对保护受损矿产资源、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具有示范引导作用,也对促进社会公众树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法官提醒】

非法采矿会诱发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坍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危害极大的地质灾害,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矿产资源储量稀少,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且归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更严禁使用破坏性手段开采以牟取暴利。非法采矿行为会对自然资源造成严重不可逆的侵害,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王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高某某三人,在澄城县某公路周边田地,利用头戴式疝气照明灯、草网、细狗和“炸兔炮”等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活体野兔907只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80986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人采取同样方式,在蒲城县、澄城县区域非法猎捕活体野兔280只并出售,非法获利29870元。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赵某某等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各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0856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280元。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蒲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赵某某三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三有”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刑事典型案例。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本案中,被告人捕猎的野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蒲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本案,切实打击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三有”动物资源的行为,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和福祉。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日常生活中,应坚决做到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打扰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和活动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不买卖、不饲养野生动物;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的野生动物时,及时报告动物保护部门进行救治,不食用野生动物制品。同时,要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倡导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氛围。

案例三: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韩某、姜某、任某某、杨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韩某与被告人姜某、任某某、杨某某协商共同出资生产二羧酸、二甲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废液与自来水的混合液流入废液储存罐,后被排放至生产场地挖好的土渗坑中,累计排放废液20吨以上。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委托陕西安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液储存罐、土渗坑内的废液及周边土壤进行抽样检测,均检测出二氯甲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乙苯等化学物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该生产场地非法处置的废液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后被告人韩某委托渭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污染土壤,各被告人支付修复治理费用100250元。经委托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对土壤进行监测,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认定,污染现场的土壤修复、治理已达到正常状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2022年8月29日,韩某、姜某、杨某某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缴纳生态环境罚没收入10万元。审理中,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176553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姜某、任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二氯甲烷、甲苯、乙苯等化学物质的危险废物排放至生产场地土渗坑中,数量超过三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破坏场地的修复情况以及赔偿生态修复金等情节,蒲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等四人相应有期徒刑或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化学废物往往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具有毒性和腐蚀性,非法处置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审理,既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也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委托第三方治理”的方式实现生态修复,加快了生态修复落地见效。通过个案审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有助于推动相关企业和群众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从而有力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

【法官提醒】

为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一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都有义务自觉、依法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地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视环境保护,依法减排、少排污染物。任何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企图蒙混过关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都是徒劳的,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守护碧水蓝天,才是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正确选择。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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