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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西乡法院:提供劳务者因疏忽受伤,雇佣方是否应当担责?

来源: | 作者:刘世芬 | 发布时间: 2025-12-29 23:10:40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王海龙)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疏忽导致意外受伤,雇佣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又该是多少?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比例。

 

案情回顾:

周某因经常接送在某卫生院工作的妻子蒲某上下班,与该卫生院逐渐熟悉,后经常向其提供一些有偿劳务。2023年9月,卫生院工作人员让周某帮忙修剪院内树木。过程中,周某手抓及脚踏树枝断裂,不慎坠落受伤。送医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周某随即将卫生院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应卫生院工作人员安排修剪树枝,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卫生院作为雇佣方,对周某负有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的义务,但其在通知周某对高达十几米的树木进行修剪后,未提前提供有效安全措施,对周某徒手上树行为也未及时劝阻,存在管理过失;周某面对高危险作业,在毫无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便行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后因疏忽大意从高空坠落,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酌情由卫生院承担60%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精神抚慰金,其余损失由周某自负。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赔偿责任,以更好地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务必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对可能引发危险的劳务行为,提高风险预见能力、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而接受劳务一方也要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及监管义务,避免因意外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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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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