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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民法典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与思考

来源: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 作者:张贵 | 发布时间: 2026-05-27 19:13:19 | 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保障群众民事权益、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随着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持续推进,城乡社会利益格局、群众交往模式、矛盾纠纷形态发生深刻转变,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土地权属、民间借贷、生态侵权、邻里权属等民生纠纷持续多发,传统基层治理模式面临全新考验。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沿单元,既要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法定职责,更要推动法治资源下沉基层,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一、民法典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规则支撑与履职路径

从制度功能来看,民法典构建起体系完整、权责清晰、适用稳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系统整合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法律制度,为基层多发频发民事纠纷处置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为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参与基层治理筑牢法治根基。民法典全面落地实施,既统一了涉民生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也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由人情经验处置转向法治规则引领,实现矛盾纠纷从事后监督纠错向源头预防化解转变。

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最直接的体现,是依托法律监督厘清权利边界、培育社会规则意识。基层各类纠纷看似琐碎繁杂,却紧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赡养纠纷关乎老年群体权益保障,邻里通行争议影响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民间借贷纠纷影响基层市场秩序,家事继承纠纷维系家庭和谐稳定。民法典施行之后,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能够围绕民事权利义务精准释法说理,通过个案监督纠正不当司法行为、督促规范执法司法活动,让群众在每一起监督案件中直观感受法律对公平权益的保障一件件检察履职案例形成的示范指引,是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实践载体。

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另一重要路径,便是实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基层社会具有鲜明的熟人性、持续性交往特征,邻里、家事、涉农纠纷大多交织亲缘地缘、情感利益,单纯法律监督难以彻底化解矛盾。基层检察机关依托民法典开展检察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判后监督、联动调处等履职工作,统筹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尤其在婚姻赡养、邻里侵权、家事财产等民生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主动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则理性化解纠纷,让检察监督既有法律刚性力度,又兼具基层治理人文温度。同时,民法典绿色原则、公序良俗与家风相关规定,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生态公益保护、引领文明乡风、整治不良社会风气提供重要法律抓手。

二、检察机关依托民法典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是基层新型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对检察人员综合法律适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城乡社会结构持续变动,多数民事监督案件并非单一法律关系,多重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婚姻家庭纠纷往往牵扯财产分割、债务认定土地权属纠纷夹杂乡土习俗与历史成因生态侵权案件交织民事侵权与行政履职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平衡法条适用、法理情理与基层实际,法律研判、调查核实难度持续加大。

二是部分基层群众法治规则意识薄弱,制约民法典落地成效。不少群众对居住权、家务劳动补偿、让与担保、人格权保护等民法典新规认知不足,对合同效力、侵权责任、遗产继承等法律规定理解模糊。检察释法说理不够充分、常态化普法不够扎实时,当事人即便接受案件处理结果,也难以真正认同法律规则,同类民生纠纷容易反复滋生。基层检察履职不只是办理监督案件,更承担着基层法治培育、法律规则普及的重要任务。

三是检察履职资源配置与基层治理现实需求适配不足。基层检察机关承担大量民事监督、公益诉讼、法治宣传、多元解纷工作,虚假诉讼、网络侵权等新型案件持续增多,案件总量持续攀升。同时基层检察调查核实手段有限,与法院、公安、基层治理组织协同联动机制尚不健全。在有限履职资源条件下,如何统筹民法典精准适用、诉源治理、巡回普法、风险预警等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亟待破解的现实难题。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

一是坚持以民法典为统领,提升检察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规则供给能力。检察机关要将民法典作为办理民事监督、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的核心依据,强化体系化法律适用思维,精准把握平等保护、公平诚信、绿色原则、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实现法条适用与价值引领有机融合。注重从监督个案中梳理共性法律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类案指导、做实释法说理,统一同类案件监督标准,让群众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认知,不断提升群众对法律监督工作的信任度 

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实质解纷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基层检察机关坚持矛盾源头预防、前端化解,针对婚姻家庭、邻里权属、赡养继承等民生案件,充分发挥检察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的纠纷修复作用,联动乡镇调解组织、司法所推进矛盾多元化解。针对必须厘清法律边界的案件,依法开展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定分止争、稳定社会预期的治理功能。

三是坚持以案普法、下沉履职与基层法治需求紧密结合,提升民法典基层实践效能。检察机关立足基层纠纷特点,将案件听证、监督办案现场转化为普法阵地,依托巡回检察、检察官上门释法、典型案例宣讲等形式,让群众从身边监督案例中学法懂法用法,推动群众从遇事信访找说法,转变为办事依法守规则。

四是坚持协同治理理念,推动检察监督力量与基层治理资源深度衔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主动对接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在信息互通、风险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处各环节凝聚治理合力。针对基层高频多发矛盾,依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题普法、类案监督,把个案监督成效转化为长效治理成果,构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层治理格局。

五是以检察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夯实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融入基层治理最直接的载体,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熟悉基层民情、便于多方联动的履职优势,把检察建设与基层治理实际需求紧密结合,在民事法律监督、公益诉讼保护、弱势群体司法保障、常态化法治宣传上主动履职,推动检察服务延伸至村组院落、田间地头,切实让基层群众在家门口感受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实施为检察机关工作创新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作为基层检察干警,我们深知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我们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转化为监督办案的生动实践,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陕西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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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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