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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被判处从业禁止五年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00:10 | 10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环境报讯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近日对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采取逃避监管方式非法排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罚金100万元;程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程某、肖某作为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被判处从业禁止五年。

此案是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受理的首例环境治理公司非法排污案,且首次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2017年12月,在明知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工艺不能规范处置在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明知此站曾采用偷排方式逃避监管的情形下,为谋取利益,被告人程某仍代表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每月7万余元的服务费与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合同》,承接其污水处理站运营业务,并安排被告人肖某负责运营管理。

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程某指使被告人肖某多次非法偷排污水,后被告人肖某则安排小组长褚某或直接安排操作工(被告人仇某、周某等人)偷排污水。之后操作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约计3000吨直接偷排至东侧电缆沟内,污水顺电缆沟流至外环境中。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仇某、周某在非法排污过程中被查获。经检测,电缆沟在公司东北角外侧与“一企一管”交汇处的废水中总铅浓度达到3.94mg/L,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东侧电缆沟总铅浓度达到173 mg/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程某、肖某、褚某、仇某、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采取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参与的作用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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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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