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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完善内容版权综合保护机制,加速宽带大屏向内容牵引为主的模式转型

来源:法治中国网 | 作者:郭东风 | 发布时间: 2022-07-20 14:39:16 | 11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23次“论·道:中国智能视听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将“开势·笃行”作为本次IPTV、OTT大屏业务讨论的主题。“开势”即主动开窗新局面,“笃行”即坚定不移地行动。

       在过去的十年,大屏业务积极“笃行”,完成了从传统媒体延伸向家庭流量核心平台的变革;在未来的十年,大屏业务应勇于“开势”,实现对内容优势向服务优势的创新,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机制为内容保驾护航,为服务拓展空间。

       一、国内宽带大屏业务的规模优势需要培育新赢利点

       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三大电信运营商的IPTV/OTT TV等宽带大屏业务已占据了中国宽带家庭娱乐的大半壁江山。根据流媒体网数据,截止2021年11月,中国移动集团魔百和用户达到1.68亿户, IPTV和OTT两种业务目前处于并存状态;而中国电信的翼高清电视用户达到1.4亿户,全部是采用IPTV形态;中国联通宽带电视用户达到4200万户,也全部采用IPTV形态。庞大和稳定的用户规模往往意味着运营者可以建立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并不断挖掘到更多的利润空间。但作为国内目前规模最大的宽带家庭视频服务体系,电信运营商的IPTV/OTT业务依然没有摆脱宽带网络的价值填充和升级牵引业务的传统定位,需要努力挖掘新的主导赢利点。

       二、未来的宽带大屏必须需要围绕优质内容进行重点挖掘

       IPTV/OTT业务在十几年的实践中已经建立起丰富的产品体系,从大类上分为传统广播电视延伸出的频道直播业务,汇聚海量丰富内容的付费点播业务,以及近年来移植和聚合的各类增值应用。产业界在不断实践中发现,优质内容始终是家庭大屏最核心的流量来源和利润来源,用户多年来已经在大屏前建立起休闲观看主导的消费和使用习惯,除非有颠覆性新业务出现,那么可休闲观看的内容资源就会一直是影响家庭大屏发展的核心要素。这点也在国际产业界得到了验证, Netflix和Hulu等平台的优质内容的更迭速度直接决定了他们的市场扩张速度和会员费的收取水平;海外平台的非视频内容类的增值业务也不能象优质内容一样对整个大屏生态体系发挥基础支撑作用。

       目前IPTV/OTT TV业务的优质内容资源集中在两个板块上,一是有热点内容汇聚的频道直播/回看,另外一个就是影视剧、综艺、体育节目等热点内容的点播。前者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利益格局,对整个大屏的产品体系非常重要但再创新成本很高;比如,咪咕视频在汇聚了大量来自于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内容的同时,还在重金购买部分重点体育赛事的内容作为自身的特色产品,从咪咕视频近两年用户使用热度的波浪式变化看,这些重大赛事的直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付出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目前产业界更多是通过挖掘付费优质内容点播来实现价值提升,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纷纷通过内容自制来打造有自身特色的供给能力,比如爱奇艺等平台的内容来源已实现从自采为主向原创自制为主的转变,除了实现对影视制作流程的标准化与规模化,还不断加快自制内容技术指标的提升,目前爱奇艺原生4K制作项目规模已经超过百部,具备3000集以上数量,仅4K内容年更新量就超过1500集;其它几家网络视频平台的策略是类似的,共同成为国内最主要的热点超高清视频内容供应机构。

       三,优质内容运营需要具备与之适应的综合版权保护机制

       优质内容的供给不仅包含内容的选题和制作,更需要一个完备的版权保护体系来支持价值的商业实现。从国外主流视频内容提供商和服务平台的发展历程看,“法律、技术和商业等多元结合的全程内容保护体系是他们实施优质内容牵引发展模式的必要基础。

       法律的合规性是版权保护机制的根基,国内产业在过去十多年里面已经积累了不少围绕IPTV内容知识产权的司法案例。综合各类判决的结果分析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在没有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在IPTV业务中以点播、直播等形式传播影视剧、体育赛事画面等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内容提供者,构成对他人著作权权利的共同侵权;电信运营商从IPTV业务中直接获利,且与他人共同开拓市场、发展客户,均具有明确的共同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这些情形均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而电信运营商提出的其行为是仅提供线路接入等技术服务等理由之前并未获得过司法机关的认可。也就是说在国内法律实践中,电信运营商在IPTV业务的内容侵权案件中并不被认为是一个与普通互联网技术服务提供商具有相同作用的传输中介,这一观点对尚未深度介入内容经营的电信运营商是极为不利的,而对咪咕这样深度参与内容运营的平台而言,反倒可以成为限制友商竞争的有利条件。但目前这一观点也出现变化的可能性,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与IPTV案件有关的文件,对电信运营企业在该类业务中所承担的角色“到底是一般的信号传输服务和技术保障服务服务商,还是实质性地能够对IPTV业务中的播出内容实施一定的控制的参与者”重新进行了解读。如何对电信运营商责任进行法律定性未来仍然调整的可能,因此精选经典案例并做好个性化特征和共性化趋势分析,构建IPTV业务运营中的版权保护法律预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再被动等待了;而且要主动开拓思路,通过合作机制的创新来规避目前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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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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