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万认为,要区分充值和打赏环节当中用户和主播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区分的基础上,再分别分析合同瑕疵的原因。“如果打赏环节存在效力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充值环节的法律效力。比如充值环节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打赏环节上,直播节目出现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而需要返还用户打赏的赏物,返还的也只会是用户赠送给主播的虚拟财产,不能要求平台给用户变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在研讨会上剖析了相关案例,并指出,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特别对虚拟币和是否构成服务合同去评价,还是重点关注如何看待打赏行为。对于打赏行为,不管是最高院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还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及2021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都对直播打赏有过相关规定,但没有对怎么返还、返还的金额做出指导,法院也基本都是个案判定,并进行利益衡量。
《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认为,直播用户行为趋于理性,从单纯通过直播打赏等行为寻求情感能量、获取娱乐体验,转变为借助直播获取信息、进行社交、自我展示等多种行为方式。而随着直播打赏机制的规范化,激情打赏、高额打赏等行为将得到有效抑制。
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合理界定各方责任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均认为,实现网络直播和直播打赏生态的健康运行及长远发展,需要进行多元协同治理,实现用户、平台、主播、MCN机构、行业组织、社会机构、政府等多方参与和共同治理的局面。
喻国明称,在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直播打赏”治理体系中,平台企业是重要的责任主体。直播打赏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其有效运行离不开平台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运营审核方面的支持,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直播平台的责任边界,显得尤其重要,既要平台负起责任,也不能因为部分极端个案,无限扩大平台责任。真正科学、可行促进对直播打赏治理,更积极发挥直播打赏正向作用,促进直播打赏模式科学发展。政府、平台、MCN、主播、行业、用户、社会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多管齐下,才是治理之道。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指出,近两年,政府监管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多元治理的重要性,多元治理不仅仅涉及到公法的规范,也涉及到私法的规范。“如果私法可以解决的话,公法介入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
刘金瑞肯定当前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正面作用,基本上贯彻了多元治理、共同治理的思路,“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也给予了平台参与治理的空间,让它们根据平台特点设计规则,这正是多元治理、共同治理思路的具体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文杰。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文杰也指出,针对直播打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框架,但没有在打赏金额、打赏上限、消费提醒、延时到账期等方面确定十分具体的标准,这也是给企业因地制宜设定规则留有一定空间。应当说,将用户自主选择与平台主动保护相结合,是一条较为妥当的技术路线,值得肯定。
张楠提出,一是从规制的角度去完善政策法规条款,尤其要关注相应条款的落实,它涉及监管手段、监管技术的配合;二是需要建构多元共治的局面,形成平台、从业者、群众多主体参与的监督模式;三是,在由“治”到“制”的转变中,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结合,保证行业常态化、健康化发展。
郑宁提出她的几点具体想法。例如,可以由行业协会探索主播账号积分制,用积分来规范主播的直播行为;在权限和功能限制上,应当慎用打赏冷静期的设置、高额消费提醒、直播间礼物限额等举措,给商业发展留出一定空间;在行业协会治理措施上,采用信用黑名单的机制等;提升公众素养,加强公众网络素养教育、审美教育、历史教育等。
中国传媒大学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国传媒大学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则指出,推动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还需做到“真善美”。规范直播打赏应该有协同性思维,除了通过设计行业准则和平台规则外,重要的是如何引导直播充满“美”的内容。
李丹林进一步称,网络直播中,“真”是基础,充斥着虚假内容的直播是没有意义的;“善”是核心,因为它呈现出切实的关心与尊重;“美”是质地,是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命力。(中新经纬 薛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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