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4月,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CBG-A23021002)中检测点位为东侧外1米处和南侧外1米处。执法人员根据检测报告中噪声现场采样图片及现场照片,经对检测报告中的噪声检测点位进行实地测量,实际距离为东侧外2.6米处和南侧外5.37米处,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测点位置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30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5件(重量:18.33g)、“H”金750项链爱马仕彩金饰品1件(重量:3.36g),罚款8865.45元。
2023年6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里在售以下标识商品:编号为SZ1604-038015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19g);编号为Z1206037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26g);编号为30514016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18g);编号为30429008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26g);编号为21206056的香奈儿“”足金手链黄金饰品(重量:5.44g);编号为34226280406的爱马仕“H”金750项链彩金饰品(重量:3.36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饰品的进货票据、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8865.45元。经委托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8月7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80元。
2023年6月12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7日-25日,当事人在其抖音及其抖音店铺上,通过直播和店铺商品详情的方式宣传并销售胶原蛋白肽。主播在直播销售该商品时手举标示“衰老下垂、色斑、细纹、粗糙、肌肤松弛、干燥、痘痘、暗黄”用语的灯板,直播间使用大号字体展示“美容抗衰效果更好”用语,店铺商品详情使用了“肌肤干燥、色素色斑、暗沉蜡黄、皱纹细纹、毛孔粗大、失去弹性”用语。直播间和店铺使用的上述用语与销售的胶原蛋白肽商品具有关联性,容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效。胶原蛋白肽作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能。抖音直播期间共销售2件胶原蛋白肽,成交金额1590元,广告费用共计18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入场销售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案
2023年6月1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入场销售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元。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实施后,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联合市禁塑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人)开展禁塑宣传活动,并在农贸市场内外粘贴禁塑海报、悬挂禁塑横幅、发放禁塑宣传单。市禁塑办各成员单位多次通过指导、约谈及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落实禁塑工作主体责任,杜绝农贸市场内入场销售者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行为。2023年3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农贸市场内的两家摊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从未向东方市禁塑相关部门报告市场内制止无效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未完全履行农贸市场开办者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塑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