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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当事人反复向院长申诉却未获回应现象背后的程序失灵分析

来源:三农电视台 | 作者:明志 | 发布时间: 2025-05-22 10:40:01 | 1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执行裁定变更中的监督机制运行漏洞

  执行裁定变更环节,监督机制显现显著漏洞,自(2017)黑0102执187号(和)(2023)黑0102执恢890号系列裁定,查封举措持续实施,但执行依据始终处于非稳定状态,案件执行期间,针对“悦达民生国际小区B - 3栋2单元1101号房产”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应履行标的,执行法院未作出明确且稳定的认定,导致查封行为欠缺坚实依据支撑,执行监督程序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亦颇为突出。对比(2021)黑01执复303号与(2024)黑01执复177号两份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审查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前一份裁定以“房屋位置未约定”为由驳回申请,后一份裁定中,法院却对合同条款作选择性忽视,未按相同标准审查。此类审查标准的不统一,使执行监督在法律适用层面呈现碎片化态势,严重影响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亦令当事人对执行监督的公正性产生强烈质疑。根据数学分析中集合部分的理论,已说明判项中房产的位置,包含了查封的“悦达民生国际小区B - 3栋2单元1101号房产”然而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径直排除(查封后为)特定房产的履行,此裁判逻辑割裂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间本应紧密的实体衔接,致使当事人虽于审判程序胜诉,在执行阶段却因执行监督的不合理判定,陷入“赢了官司难拿房”的权利实现困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执行监督对信访案件“案结事了”的实际作用

  省高院(2025)黑执监2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作为执行监督终结程序,未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该通知书仅作程序性终结宣告,未回应涉案房产自2017年起长期查封的处置(腾空、交付、办理产权登记)方案,房产持续未处置状态,即使当事人权益处于悬空状态,亦引发其对执行监督公正性的质疑,彰显执行监督在达成“案结事了”目标上的效能不足。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控与权益保障的失衡问题突出:执行部门过度注重查控措施,却忽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合理保护及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质实现,刘少鹏在《院长纠错申请书》中指出,执行法院三次查封案涉房产,却以“房屋位置未约定”为由驳回执行申请,该逻辑实则否定《聘任合同书》中“签订预售合同确定位置”的约定,凸显执行依据与审判认定的冲突[4]。执行异议审查中,法院执行依据的模糊,亦未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致使矛盾进一步加剧,此现象反映出执行异议审查机制在法律适用统一性、证据审查合理性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难以通过监督程序从根本上消解信访源头问题。

  三、法官答疑机制在信访案件矛盾发现中的功能局限

  (一)答疑程序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差距

  “三年必答疑”制度作为司法释明的关键环节,旨在借助法官专业阐释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困惑,增强司法公信力,该制度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核心问题,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然而在刘少鹏案中,自2016年二审判决作出至2019年再审启动的关键时段,法官以“年度审结700余件案件,办案压力超负荷”为由,将答疑程序简化为格式化书面回复(没有书面答疑的事实),仅复述裁判文书主文内容,未就争议焦点进行实质性回应。在证据审查答疑环节,申请人提交的《廉租房投资资金转账支票》等四份证据构成完整时间链条,清晰显示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存在(报批、领取)资金(支票)与物业服务等行为,与主张的劳务关系存续时长高度吻合。但法官在答疑时既未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证据综合判断的规定进行剖析,也未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仅以“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笼统表述,未阐明不符合何种法定形式要件。此种避实就虚的答疑方式,致使当事人始终难以理解关键证据被排除的缘由,直接引发其对裁判公正性的深度质疑,让答疑程序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化解矛盾的实质作用。

  (二)答疑机制对裁判矛盾的识别与纠正效能

  刘少鹏案中不同审级法官对“默示合同解除”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2016)黑01民终1088号二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判定需双方书面确认方可解除合同;(2019)黑民再372号再审判决则援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兜底条款,以“双方实际停止履约”推定合同解除,造成《聘任合同书》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适用差异[5]。法官答疑未阐释法律适用逻辑的转变,未说明论证依据及条款适用要件,当事人难以理解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刘少鹏在《院长纠错申请书》中指出,再审判决存在“超出诉讼请求”“未归纳争议焦点”等程序问题,如未经主张即认定“默示解除合同”,且未依照《民诉法解释》归纳争议焦点,导致事实认定偏离核心。针对二审遗漏“确定购房位置”诉求的异议,法官以“已审查合同效力”予以回避,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范围的规定,此类答复未纠正程序瑕疵,反而因损害诉讼权利导致矛盾激化。答疑机制的失效使裁判矛盾持续显现,加剧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感,促使信访问题趋向复杂化。

  结语

  本研究以刘少鹏案为典型剖析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长期信访案件中的运行状况,研究显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再审审查重点偏移、对信访诉求回应欠缺的问题;执行监督程序漏洞较多,难以达成“案结事了”;法官答疑机制功能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化解矛盾。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加剧信访矛盾。为切实处理长期信访案件、提升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需对内部监督机制实施全面优化,审判监督方面应严格审查再审事由,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执行监督中统一审查标准,规范执行程序;完善法官答疑制度,加强对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解释。通过这些举措构建更为公正、高效的司法监督体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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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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