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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法庭故事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法院高新法庭当庭调解一起饲养动物致损纠纷案件

来源: | 作者:姜新平 | 发布时间: 2025-05-29 10:13:38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5月23日下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法院高新法庭运用“调裁结合”机制,快速化解一起因未拴绳犬只伤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兑付赔偿款,从开庭到履行完毕仅用时1个小时,以“快调快结”模式实现案结事了,以高效司法实践诠释“小案不小办,件件系民生”的司法理念。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30日晚,原告陈某骑行电动车途经某社区内十字路口时,突遭被告王某饲养的金毛犬扑咬致右腿受伤。事发后,陈某前往医院治疗,双方就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妥善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强化法治引导”思路展开调解工作。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视频监控、报案记录、当事人陈述进行举证质证还原案件事实,庭后调解环节法官向被告释明《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导原告从和谐共处邻里关系角度适度调整诉求。经过法官耐心疏导、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场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原告也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近年来,宠物饲养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饲养人饲养犬只等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养犬进行登记、外出应牵绳、戴嘴套,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固定证据。被侵权人受损时,应及时就医,可由亲属、朋友协助固定证据,及时确认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方便日后维权。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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