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张某与曹某定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外地客商张某向果农曹某预定35亩冬枣,签订了收购合同并支付定金10万元。眼看采摘在即,曹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双方多次协商后,曹某承诺返还定金,但仅支付4万元,剩余6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曹某双倍返还12万元。担心曹某有逃避履行债务的风险,张某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保全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张某依法提供担保后,法院当即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立即在线查控曹某名下财产,并足额冻结了曹某银行存款12万元。
曹某得知自己账户被冻结,主动联系法院解决纠纷,在工作人员释明违约的法律成本及后果后,曹某当即联系张某,主动返还了全部定金,双方纠纷成功化解在了诉讼前。
【典型意义】
该案从张某申请诉前保全到曹某主动履行,仅用时两天,得益于蒲城法院在落实“立审执一体化”工作理念下及时高效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可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