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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闯”出一条实质解纷的新路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法院发布6起诉前财产保全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06-10 12:44:34 | 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全结果】

  保全措施实施后,某科工公司主动联系某建设公司,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并达成了和解,且及时履行了工程款,案件在未开庭前即得以化解。某建设公司在达成和解后,于2025年3月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从申请保全到解除保全,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就化解了双方几年的纠纷,快速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考虑到当事人的担保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出具保险公司担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本案中,若某建设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可能会对其公司的经营带来影响,因此选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仅需支付800元保险费即可履行担保责任,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四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商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起,某商砼公司陆续从某建设工程公司处采购水泥,双方约定水泥采购价为每吨价格在某水泥厂出厂价格基础上上浮30元及运费15元,单价随行就市,据实结算。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25日前付水泥总供应款的70%,剩余30%在2025年1月底前付清。合同生效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依约向某商砼公司供应水泥,但某商砼公司未能按约支付水泥货款,2025年2月,经双方最终对账,某商砼公司仍下欠原告水泥货款1039702元。

  2025年4月,某建设工程公司向蒲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砼公司给付剩余水泥欠款。同时,考虑到拖欠水泥款项金额较大,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将来出现执行不能问题,向法院申请对某商砼公司账户内的1039702元资金进行保全,并出具了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函。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当日作出裁定,在保全申请限额内冻结了某商砼公司的财产。

  【保全结果】

  在依法作出冻结某商砼公司公户的第4日,某商砼公司主动联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纠纷最终得以迅速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权利。本案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促使欠款方主动履行义务,从依法作出保全措施冻结欠款方账户到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仅用四天就化解纠纷,快速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通常情况下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根据相关规定,保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出具保险公司担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本案中,若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百万余元),会对其公司经营带来影响,因此选择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

  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案例五

  张某与郭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郭某租赁张某临街房屋做生意,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125000元。后郭某因故退租,经双方结算,郭某应付张某租金104000元。当日郭某支付10000元,下余94000元由郭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并承诺2025年3月底前付清。后郭某陆续向张某支付租金40000元,下欠租金54000元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2025年5月,张某向蒲城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54000元,并就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某财产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在保全申请范围内冻结了郭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

  【保全结果】

  保全措施实施后,郭某于次日主动打电话联系张某,并通过其妻向张某支付了下欠的全部租金,张某收款后,当日即向法院递交了解除冻结张某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申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促使被申请人履行全部欠款,从申请保全到解除保全,仅用一天半就化解了纠纷,快速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减轻了法院审理及执行的压力,从诉源治理上凸显了诉讼保全工作的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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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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