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罗海蓉)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更是是输送司法温暖和社会公正的重要载体。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单位主要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时具有社会救助帮扶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共同开展,如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慈善协会以及属地镇政府等。
一、现状和存在问题
司法救助作为“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各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在履职中,均不同程度依法能动对被救助人开展救助帮扶工作,但结合工作实际,目前司法救助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救助案源渠道较窄,社会知晓度较低。目前,司法救助的案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主动申请;二是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三是其他单位移送。但实践中,三种案件来源渠道畅通度均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群众对司法救助知晓率不高,办案机关内部线索移送不及时,未建立或未充分发挥外部沟通机制。
(二)司法救助资金不足,拨付时间过长。司法救助金作为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于资金拨付核准期限没有明确要求,致使专项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导致部分司法救助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救助,部分司法救助案件从启动救助到发放司法救助金需经过较长时间,违背国家司法救助坚持及时救助工作遵旨。
(三)司法救助措施单一,救助效果不佳。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济方式。但实践中,由于多元救助方式需要多部门配合协作,操作较为困难,因而大量司法救助案件往往采取向救助人发放救助金的方式进行,从解决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心理治疗等方面对被救助人进行帮扶较少,救助措施单一,救助效果不佳,无法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实效。
二、以基层司法救助综合帮扶模式助推社会治理
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助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该项工作对法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意义深远。
(一)坚持为人民司法,以内部同频共振找准基层社会治理切入点。一是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二是应加强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作,负责司法救助部门与各办案部门加强协作配,各办案部门及时将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获取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负责司法救助部门;三是加强与外部相关单位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确保司法救助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落实、第一时间见效,为基层社会治理找准切入点。
(二)坚持为法治担当,以外部同轴共转做实基层社会治理着力点。根据司法救助金来源,积极向县委、政府、上级单位汇报司法救助工作,争取党委支持,确保司法救助金及时拨付到位,对于重大司法救助案件及时向县政法委和上级单位汇,提升救助力度。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中,及时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针对特殊家庭,行动不便司法救助申请人,采取司法救助+上门听证+多元化救助模式,实现联合救助、政策解读、涉案矛盾化解等综合质效,切实彰显司法透明,推进司法公正,发挥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职能。
(三)坚持为大局服务,以同向发力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关键点。司法机关主动加强与社会救助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签署工作机制等,形成救助合力,实现司法救助“生存照顾”功能与社会救助“托底线”功能的有效衔接,落实多元救助帮扶,以司法机关“我管”激发社会“都管”乘数效应,以多元救助共同筑牢社会底线安全网,切实解决一桩桩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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