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1日电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中关于立法的重要论述,奠立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基石,回应了应当如何制定“良法”的内容和方法,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法治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系统理论,未来要用“新质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用高质量立法为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奠立善治基础,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方式推进基层审判工作现代化,用公平正义保障新质生产力促进基层治理创新,用中国式法治推动建构社会主义现代化崭新形态,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丰富完善国际法内涵。用新时代法治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路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发展格局,用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由海南师范大学主管主办的全国高校社科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 扩展期刊、教育部高校学报名栏建设首批入选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海南省出版物政府奖获奖期刊《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特稿”专栏,发表宋才发教授《用高质量立法和司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论文。《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杨威,论文责任编辑袁宇。
引用格式:宋才发.用高质量立法和司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3):1-11+149.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用高质量立法和司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宋才发
中国是从一穷二白的起点上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不仅彻底地结束了绝对贫困的落后状况,形成世界上最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而且成为“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国”和“国际最大客源输出国”,“我们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下和未来需要继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建设,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尤其要通过协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式现代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
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治理的法治遵循
(一)习近平文化思想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立法治基石
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不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与特定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现代化,原本是一个来自西方世界的“舶来品”。西方资产阶级经过文艺复兴等一系列社会变革,在18世纪启蒙运动进步观念的鼓荡下,形塑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性。西方资产阶级宣示的文化绝对性与有效性,事实上超越了当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状况,演变成为人类现代社会的精神典范,这就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风行的“经典现代化理论的中心言说”。数千年从未中断过的中华文明共同体,彰显出强大的文化韧性及强烈的文明意识。透过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自觉反思与探索,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突破和创新了人类现代化的原有发展模式,以超越西方资产阶级狭隘文明观的“文明互鉴心态”和博大胸怀,孕育并涵养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只有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都发展好了,才能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然而也必须正视和承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的某些人,却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当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譬如,把耗费巨资为封建帝王将相塑造巨像、修建陵墓、建造庙宇、树碑立传等复古行为,统统视为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个别知名专家学者居然为之站台,造成了一定的认识错乱和思想混乱。为此,党的百年历史经验决议旗帜鲜明地指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注重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根铸魂”。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新时代新阶段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一定要警惕和防范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对文化自信的曲解、误读乃至错误解读,谨防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乃至误导。从法的作用和运行规律来讲,立法是执法和司法的先导,要充分保障立法的理性和法的质量,须臾离不开科学立法理论的指导。尽管在习近平著述中还没有专门讨论立法问题的著作,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中藴含的关于立法的重要论述,如立法必须以社会现实为基础,要契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法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以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规范人民参与立法途径,强化立法实证化基础,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等,事实上奠立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基石,科学地回应了应当如何制定“良法”的内容和方法。体现公平正义的科学立法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需要中国式法治作保障,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执政党如果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就不可能有政治上的立场坚定;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规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期待就会落空,社会主义法治就无法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夙愿就会成为泡影。
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现代化是一种历史性的现象,是一个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治的历史创造性的变革过程,又是一个规范与价值相统一的法律变革过程,旨在实现从传统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价值向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法治价值的历史性转变,因而是人类法治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过程。这也即是说,任何一个真正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上确定的全新现代化路线,“法治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核心目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性任务,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向法治社会的历史性转变。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现代化。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的法治现代化模式,既有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有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整合,形成有着内在逻辑的独特的混合式法治现代化类型。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作指导,厉行法治、布局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把现代化国家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筑牢治国理政的制度与法治基础。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
(二)建构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文明双向驱动的国家治理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所独有的新型文明意识。文明是人类认识自然、顺应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客观产物,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成就与制度成果等方面的总和。所有人类文明和人类社会进步,无一例外都是依靠具体的文化形态繁荣和发展起来的,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四大文明古国”抑或“世界四大文明发源地”,最突出的文明形态就是各自的思想文化。现代化是一个特殊性与普遍性交融存在的过程,对于承载宏伟历史使命的中国式现代化来说,其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过程,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历史性自觉,不仅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于中国革命与建设的理论指导,更源于对中华文明主体性历史发展演变的理性认知,以及对百年来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与新时代等不同时期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建构人类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普遍性价值抑或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全球化时代人类现代性形塑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中国的实践形态和具体化;新发展理念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支撑,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走向。因而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把体现和维护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底气和文明气质,是在其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关系结构中衍生而来的。所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结论性地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都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传承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在很多领域都需要把不同思想交叉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有力地驳斥了某些贬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价值的错误论调,极大地提升了中华儿女认识和传承中华文化的信念信心。习近平关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论述,从治理现代化的维度上,把法治、国家治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命题勾连在一起,形成了“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的基本命题。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如果不珍惜抑或丢掉了自己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的传统,那么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是立不起来的。习近平这段话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立场态度,有力地廓清了“去中国化”“去历史化”“去价值化”“去主流化”等不良社会影响。一定的社会文化是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人创造的精神产物,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国度性。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迫切需要我们继续思考如何为中国式现代化培育持久的精神动力,以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锚定的奋斗目标行稳致远。“坚定文化自信,就是坚持走自己的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是一场人类历史上极为宏大而又独特的实践创新,新时代坚定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志气、骨气、底气,引领中国人民自信自立赓续中华文脉、谱写中华文明时代华章,赋予大党大国文化自信以更加深厚的世界意蕴;就是要建构实现精神上独立自主的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确保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不至于迷失方向,在对外文明交流、交锋、交融中不至于被“同化”。中国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之所以能够实现异军突起,就因为中国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共同发挥了作用及影响,既促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大型社会主义国家,也促使中国有机会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赶上乃至超越美国。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文明双向驱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种双向奔赴、双向驱动的战略构想,已凝练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致远,更好地担负起新时代文化使命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用“新质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增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动力新活力。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回答并阐释了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发展动力、主要特征、战略部署、本质要求、制度保障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2024年3月习近平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数字法治、涉外法治等,构成了新时代“新质法治”的核心要素。在新质生产力引发的社会关系变化中,新质生产力催生新质生产关系,由新质生产关系组成的新质经济基础,又本能地推动上层建筑发生根本性变革。新质生产力对上层建筑的影响,首先出现在民主与法治领域,形成了“新质民主与新质法治”,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质上层建筑”。可以说“新质民主与新质法治”是“新质上层建筑”中最活跃的变革因素,新质上层建筑本能地包括了“新质民主与新质法治”的全部内容,未来需要用新质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譬如,在法律规范实施和监督实践中,要通过新质法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发展,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方面、各环节,不断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属性。民主化程度的高低,实质上是衡量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水平高低的关键性指标。习近平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工具箱”,潜在地规定它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新一轮世界性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现代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习近平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方向指引。未来需要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高质量发展实践,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高质量发展实践,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不失时机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正是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机遇的关键所在。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大力发展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标志的社会生产力。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依据。要想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当下和未来就需要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构社会主义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动能;就需要大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勠力同心,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历史性机遇,用新质生产力优势赋能高质量发展、用高质量立法和司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二、用高质量法律服务为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
(一)用高质量立法为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奠立善治基础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的目的是要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要想真正读懂和弄通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借助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不仅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取得一系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构成了科学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前提。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形态、政治形态、社会形态和生态文明形态之中,归根到底是经济和政治在观念上的反映。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形态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释放文化优势,增强现代化发展的精神动力。五千多年从未中断过的中华民族文明史,创造并形成了灿若星汉的中华文明,中华文明蕴含着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和法治观。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生成、延续和发展,须臾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积淀了肥沃的文化土壤。善于从历史的维度上认识和把握中华文明,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譬如,习近平提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概念,就是针对重构“中国知识体系”这一历史任务提出来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建构中国独立自主知识体系,就必须锚定建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目标,确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有可能成为未来的一门新兴学科,需要认真总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学科特征,充分体现其继承性和民族性。如果不以雄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底藴,中国独立自主知识体系就会从根本上失去根脉。从一定意义上说,建构中国独立自主的知识体系,既是新时代新阶段高质量立法工作的需要,也是高质量立法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它科学地破解了在建构中国知识体系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西方知识体系的关系问题。建构中国独立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是立足中国,对西方知识体系绝对不能照搬照抄。照猫画虎、生搬硬套是根本解决不了我国实际问题的。新时代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坚持用高质量立法为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奠立法治基础,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向良法善治的新境界。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奉行30多年以“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为特征的立法阶段宣告结束,我国立法进入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当下和未来的立法工作,必须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放,转变立法观念、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立法效能,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形式和立法手段,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立法精细化、良善化和治理现代化,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以此“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我国是个具有根深蒂固的人情传统的世俗社会,人们遇事喜欢讲个“人之常情”和“熟门熟道”。一旦人情世故不适当地介入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严重的司法倾斜和法律失衡,必须坚决改变和杜绝遇事找人、找关系的现象,正面引导群众遇事找法律。广大的基层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尤其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秉公办案,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继续下去。一定要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致力于维护法律秩序,让人民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让人民群众透过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定要坚决改变“好人吃亏、坏人得利”的不良社会现象,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下大气力有效遏制“闹”文化,依法打击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用高质量法律服务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二)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方式推进基层审判工作现代化
人民法院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为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要求,推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党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从2023年开始到2035年,在全国法院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为此,人民法院就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法治的经济增长助推器、社会运行调节器作用,以司法之力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以人民为中心,在践行司法为民上积极作为。尤其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有效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有机结合起来,让老百姓遇到痛心疾首的问题,能有地方讨个“公正说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司法审判活动有效融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就要认真研究如何在新时代新阶段立足创新性发展,从理论上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从理念上整合融入司法审判资源。不能只是简单地在裁判文书中一股脑儿原文引用,而要把“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融入司法审判工作全过程,尤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强对涉案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审判与能动履职的始终,使之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新要求,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譬如,“经验法则”作为我国司法审理因果关系抑或性质状态的法律知识,在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审理法官推理的重要前提,客观存在于事实推定、证明力评价、法律解释和适用三大领域。“经验法则”既包括人们从一般日常生活中归纳出来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凡属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抑或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条规定凡属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在案件审理和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即是说在民事审理程序范围内,传统知识经验一旦经过参与诉讼活动主体的认可,主审法官就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援引乃至履行偏离论证的义务。“经验法则”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个独立于审理经验的法律概念,源于“经验法则”本身就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特征,包括规则的形式需求和规则的效力需求在内。如果“经验法则”长此以往既不能与时俱进,又不能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则化提炼和提升,那么,“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便无从分辨和适用。所以,适用“经验法则”进行民事案件的审判推理,说到底就是对“经验法则”在个案中的具体推定力的实际运用。在一般情况下,生效裁判文书实质上就是“经验法则规”的载体。审查程序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提供救济渠道,而且在于通过审判活动使“经验法则”实现了规则化、规范化和正当化。可以预见,这种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的“经验法则”,未来必将成为基层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的有效工具。
(三)用中国式法治推动建构社会主义现代化崭新形态
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是现代化实践经验在思想观念上的凝练和升华。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的理论研究与革命实践,就是致力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的自由发展”的深入探讨。中国式现代化是和平发展时代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在保持独立和加快发展的两者统一中实现现代化的创新性探索,是用中国式法治成果建构社会主义现代化崭新形态的范例,是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与实践在当代的进一步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我们之所以说“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崭新形态”,就因为中国式现代化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批判性地总结了“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不仅形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态,而且创造了人类文明的新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定义为无产阶级解放的终极目标“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把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标定为面向未来的文明新形态的重要内容。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体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是“人的现代化”。在现代化所要达到和实现的主要目标当中,唯有实现“人的现代化”是世界上能够反映现代化本质的最高层次的现代化。因为涵盖在“人的现代化”目标要素当中,不只是物质的现代化和精神的现代化,是同时包括民主政治制度现代化在内的全方位的现代化。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就会发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形态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形态的实质,揭示和体现了社会实践的发展程度。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奋力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也是不断推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现代化文明形态的伟大创造,更是当下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最集中体现。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在党的领导下全民参与的历史过程。历史的主体包括文化创造的主体始终是人民,只有充分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激发全社会文化自觉,才能真正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始终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创新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创新理念、创新价值观等内容。“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两个结合”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内涵。2023年6月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又强调,“‘第二个结合’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让经由‘结合’而形成的新文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第二个结合”奠定了文化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二者的双向互动“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这个新的文化生命体就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匹配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历史上的每一种文化生命体,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既构成了中华民族“向内凝聚”的突出特性,也蕴藏着中华文明历久弥新的精神密码。中华民族的特质和独特性,归根到底是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决定的。习近平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 未来不仅要守住中华民族的根和魂,而且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用中国式法治成果和经由“结合”而形成的新文化,规范和建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崭新形态,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再造、文明重生的必然要求。
(四)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丰富完善国际法内涵
中华文明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人类只有一个共同家园,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引领世界历史走向和人类文明进步方向的鲜明旗帜,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上是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体现。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原有以霸权为中心的全球政治秩序趋于瓦解,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已经意识到,寻找到世界历史发展的思想和精神指引,比物质财富的积累更为重要和紧迫。正是在这个历史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顺应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毅然提出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怎样建设这个世界给出了中国方案。2015年中国就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旨在超越地域、民族、肤色等差别,凝聚不同文明的价值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世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利益协调与合作共赢的产物,完全符合人类自身的根本利益、符合世界人民的共同期盼。因而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路标。习近平的和平外交思想和文化思想,坚持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提出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探索和选择,致力于推动文明交流对话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在同世界各国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未来在世界政治领域要确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推动各国加强协调与合作,把本国人民利益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统一起来。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世界文明对话,塑造良好国家形象、提升国际话语权,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着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为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持久的文化力量。
文明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丰富。就文明“交流互鉴”和对外“传播交往”而言,“硬实力”能够使一个国家强大,“软实力”则能够使一个国家伟大。只有坚持胸怀天下、开放包容,才能够广泛借鉴和吸纳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活力,不断实现自我发展和超越,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在汇通中西的文化成果基础上实现综合创新。中国共产党胸怀天下,“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因而由中国共产党发起和引领的中国式现代化,其精神动力不只是具有人民性和民族性的特质,而且具有和平性和世界性的特质,“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这种精神动力不仅本能的蕴含着丰富和完善国际法准则的理念,而且蕴含着以推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本质要求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观,彰显出中国独特地以人类文明新形态推动世界文明新发展的创新格局。中国政府把思维从“零和博弈”转向“互利共赢”,倡导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从而开辟出以和平发展促进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力量不分强弱一律平等、良性互动的全新道路,建构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当今国际秩序加速调整和人类文明发展演进的关键时刻,作为中华民族独特文化基因的“和实生物”“协和万邦”等理念,是处理和维护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政治原则,有利于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注入新的主体性力量。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中国政府坚持人类共同发展的长远目标,始终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主张各国之间开放包容、公平正义、和谐共处、多元互鉴、团结协作,把自身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相统一,最大程度增强合作机制、理念、政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致力于建构民主、公正的国际关系,以人类文明新形态建构世界文明新格局,有力地推动了世界各国走向和平、安全、繁荣、进步的光明前景。
三、用新时代法治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宪法》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确立了国家制度根基,起着强基固本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毫不动摇地构建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把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依宪立法”是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和立法要求。我国的立法原则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严格以《宪法》为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该法律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里“依宪立法”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消极的合宪性控制,即经过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施,确保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宪法》规定;二是积极的合宪性形成,基于《宪法》委托,由立法机关把《宪法》中的“抽象原则”和“宏观制度”,通过法律条款具体化为行之有效、具体详实、相互衔接的法律规范。这种以立法形式实施《宪法》、发展《宪法》的途径和方式,已成为我国《宪法》实施和发展变迁的主渠道。“纲领性”规定是《宪法》立法一个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特色,从功能上为“促进型立法”的产生预留了《宪法》空间。就法理分析而言,《宪法》体现的是现在的抑或已经有了的东西;“纲领”体现的则是将来的、现在还没有的东西,是需要经过努力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得到的东西。毛泽东曾经提出,中国《宪法》要有纲领性的内容,“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基于新中国建国初期面临百废待兴、百废待举的实际情况,“五四宪法”就容纳了大量“纲领性”条款,呈现出“事实确认”和“纲领性指引”相结合的立法特征,这对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产生了直接的和深远的影响。再就“促进型立法”而言,“促进”本身意味着对于某类事项和某种行为,在立法上和法的实施上予以政策倾斜。尽管《宪法》“总纲”部分明确规定了许多国策条款,但是各类国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层级,并不是完全一样抑或一致的。按照全局性、长期性和高位性标准,参考相关政治文件和法律规定,可以将我国“国策条款”宽泛地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由《宪法》确立的“基本国策”;第二个层级是由《宪法》确立的“重要国策”;第三个层级是《宪法》所涉及的“具体国策”。
要以“促进型立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鉴于立法资源和立法注意力的有限性,未来需要通过《立法法》等法律规定,明确启动“促进型立法”的客观标准和法定程序,依法明确“促进型立法”在什么程度和意义上实施了《宪法》。“促进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拓展了立法的形式和立法功能,而且彰显了更加积极的《宪法》实施观念。《宪法》实施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法律实施”来实现,诚如习近平所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必须下大气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司法不公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事情,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动规范用权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不断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宪法》实施侧重于《宪法》实施主体的积极作为,强调由抽象的规范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现实。譬如,“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源自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最基层的群众民主实践,现已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民主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成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这是我国在新时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中国式现代化”的聚焦点,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举措,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须臾离不开《宪法》规定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支撑。
(二)坚持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发展格局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高质量发展。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为做好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新时代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大方向,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的中心任务,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发展格局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一招”。要实现到2035年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国家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全面加强的战略目标,就需要系统地把握总体国家安全重大战略思想和重点任务,系统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是习近平对当下和未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的一个目标指向。这就要根据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尤其要完善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化渠道,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创新群众工作机制。邓小平早就说过“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在当下和未来必须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否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习近平在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做到发展和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对于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执政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也是新时代对国家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只有不断夯实国家安全基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才能够为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环境;只有不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水平,才能为筑牢安全屏障、塑造安全态势提供坚实的物质支撑;只有把“社会安全发展”贯穿于“国家安全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更加安全和更为可靠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三)用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舒舒服服轻轻松松就可以实现的。中国由于长期停留在封建农业文明的发展水平上,因而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封闭蒙昧、裹足不前的落后状态。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国运的衰败,使得“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近代以来深陷危机之中的中华民族,被迫进行了艰难的现代化探索。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痛苦的失败后,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实际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命题,这个重大命题就是包括“法治现代化”在内的全方位现代化。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党在第二个百年的使命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就需要凝聚和振奋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自信心所在,这是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当下和未来仍然需要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聚和统领中华民族共同奋斗的力量,增强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方位、整体性的文明复兴,意味着“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2021年中国人口为14.12亿人,庞大的人口数量加之民族众多、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无疑加重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在第二个百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宪法》规定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在高度重视提高人口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全面提升人口质量。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现代化,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也没有任何先例可供效仿。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科学地把握我国人口发展规模和规律,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题中应有之义。现代化与现代国家是互为条件的,当代中国新型现代国家孕育于中华文明, 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经验。正是通过新型现代国家的建构,中华民族才得以保障中华文明的延续性、国家的统一性和变革的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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