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雷宏)
法院:房东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承揽人未做安全防护需自担风险
近日,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装修施工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承接装修工程的个体经营者周某在作业时从未安装窗户的房屋坠亡,家属向房东索赔4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将工程发包给有实体门店的经营主体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对当日施工不知情;周某作为承揽人,长时间未对已拆除窗户采取安全措施,应自行承担风险,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3月,周某系“某全屋整装”门店实际经营者与王某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周某以13万元的价格承揽王某新房的全屋装修工程。同年11月20日下午,周某在房屋内进行装修作业时不幸坠楼,直至次日才被发现。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事后,经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死者家属负责安排安葬,后续赔偿问题通过诉讼解决,多退少补。周某遗体安葬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将工程发包给周某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及王某是否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将工程发包给在繁华街道开设多年、具有实体门店的“某某全屋整装”(周某为实际经营者),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王某不存在选任过错。事发房屋交付时窗户完好,周某作为承揽人,在拆除窗户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工地管理混乱,窗台附近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最终导致意外发生。
王某当日并不知晓周某进场施工,且合同明确约定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及整洁等责任由周某承担。法院认为,王某对周某死亡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判0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中的责任归属:定作人(房东)如无选任过错,且对施工过程无指挥或控制,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承揽人安全保障义务:承揽人作为施工组织者应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特别是对危险源需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此案再次表明,装修施工中安全责任主体应明确,承揽人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业主也应选择正规经营主体,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共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