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王海龙)
案件回顾:老张曾于2022年立有公证遗嘱,载明其财产房屋一套由儿子张小甲继承。后因种种原因,老张于2024年自己又亲笔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表明其财产房屋一套归女儿张小乙继承,但未办理公证。2025年老张去世后,张小甲和张小乙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都认为遗产应归自己继承。那么,老张的遗产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
法官说法:在继承法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确实具有优先性,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一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也就是,从遗嘱的效力来讲,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以及其他形式的遗嘱并无不同,不再优先。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后的遗嘱相当于是对于在前遗嘱的变更,即应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而本案中,老张自书的遗嘱是在公证遗嘱之后作出,故应以自书遗嘱为准,遗产应由女儿张小乙继承。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了,但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遗嘱形式,具有诸多显著优点,比如能更好的固定证据,如果发生纠纷,易于举证,而且公证遗嘱要经过公证机构的专业指导,可以有效避免遗嘱因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等情形而导致无效等问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