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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能否主张?

来源:城固法院 | 作者:王国良 刘李杰 | 发布时间: 2026-03-24 18:20:13 | 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劳动者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劳动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8日,赵某入职某销售公司任客服,口头约定底薪3500元及工资递涨,未签劳动合同。2026年1月4日,公司发放10-12月工资10900元。后赵某以公司单方降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二倍工资差额7400元。公司辩称赵某系临聘人员,否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支持赵某诉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该销售公司与赵某主体适格,赵某从事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且公司按时付薪,故依法认定该销售公司与赵某于2025年10月8日至2026年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赵某入职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2025年11月8日至2026年1月4日,每月向赵某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同时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资,经计算,赵某主张的数额不超过法定的核算标准。因此,该销售公司应向赵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400元。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应合法合规用工,加强劳动法律学习,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应擦亮眼睛,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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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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