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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7 11:40:32 | 12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网北京4月15日电 (孟植良)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聚焦疫情期间因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又拒不执行隔离规定,造成疫情扩散重大风险的刑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至关重要。但少数人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的在疫情期间前往疫情严重的多个国家旅行,从境外回国后不如实申报出境信息且不执行隔离规定,有的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自由出入超市等公共场所或者继续经营餐饮店,有的在隔离治疗期间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或者密切接触史,有的不执行疫情期间发热病人收治规定,在村卫生室收治发热病人,并瞒报收治情况。这些人就仅仅为了自己的一点便利,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隐瞒实情,不仅害人害己,而且对疫情蔓延和反弹带来重大风险,容易使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医护工作者付出巨大牺牲,用汗水甚至生命换来的前期疫情防控成果付之东流。因此,构成犯罪的,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

当前,在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同时,国际疫情持续蔓延,我国防范疫情输入压力不断加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工作决不能放松。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导致疫情输入和反弹的犯罪行为,为保持我国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

截至4月13日,全国各地法院一审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46件2474人,审结1196件1406人。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1: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境外回国隐瞒出境史且不执行隔离规定,致43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从河南省郑州市乘坐火车到达北京市,从北京市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先后到意大利米兰、法国巴黎旅行,后乘飞机按原路线返回。3月7日,郭某某乘飞机从阿布扎比到达北京市后,乘坐机场大巴到北京西站,于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市。回到郑州市后,郭某某明知境外入郑人员需要申报健康登记和采取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且未执行隔离规定,返程次日到单位上班。其间,郭某某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3月11日,郭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4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工作单位所在大厦全楼封闭7天。截止目前,43名密切接触者均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尚无人实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郭某某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出国旅游返回后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不执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43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单位所在办公大楼被封闭7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武汉来京人员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出入公共场所,致28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常某获悉武汉市将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即刻驾车带着妻儿赶到湖南省长沙市,当晚在长沙市乘飞机抵达北京市。1月24日凌晨,常某一家三口在首都机场乘坐出租车到达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亲、哥哥共同居住。其间,常某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区报告武汉居住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并乘车往返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地。2月16日,常某的母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2月18日,常某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长沙抵京,不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往返北京市多个地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常某归案后积极配合防疫机构说明行动轨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3: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从湖北返粤后继续经营餐饮店,致173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间,吴某某与丈夫刘某某驾车从河源市回广水市老家,返乡期间分别参加了亲属的葬礼和婚礼。1月22日,吴某某、刘某某驾车从广水市返回河源市。1月26日上午,吴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吴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医生给吴某某开感冒药后,叮嘱吴某某居家隔离14天,并将吴某某属于湖北返粤人员的信息反馈至其所在社区。1月26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吴某某住处,与其签订《健康告知书》和《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要求其居家隔离。吴某某在被问及家庭成员情况时,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从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经营餐饮店的情况。后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某系餐饮店经营者,要求其停止营业,吴某某口头表示同意。1月23日至2月7日,吴某某继续经营餐饮店。2月7日,吴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吴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间隔离等相关规定,导致累计排查与吴某某直接、间接接触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定点医学隔离10人,集中场所隔离87人,居家隔离76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并引发当地群众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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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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