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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安家》中“跳单”情节如何追究责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09:01:56 | 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电视剧《安家》火爆荧屏,让观众们有机会深入了解中介这个古老的行业,体味中介人的酸甜苦辣。剧中有一个关于委托人“跳单”的情节引起了中介行业的关注。饲料大王林老板想在上海买一幢老洋房,于是委托房似锦在内的很多中介来帮他寻找。房似锦自然不会放过这个开单机会,使出浑身解数为林老板寻找合适的房源,但出于对林老板的信任,没有要求和林老板签署书面委托的中介合同。在历尽千辛万苦后房似锦终于帮助林老板找到了他心仪的老洋房--向公馆,并介绍林老板与房主见了面。房似锦本以为辛苦没有白费,终于谈成了大单。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林老板竟然背着房似锦私下与房主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俗称的“跳单”或“跳中介”。被“跳单”的房似锦自然心有不甘,去林老板交涉,发生了如下对话:

电视剧《安家》中“跳单”情节如何追究责任

林茂根:你说我这单生意,我是给谁,我不给谁,都不合适。

房似锦:向公馆的房源和房主都是我独家开发的

林茂根:你独家?你有证明吗?小房,我记得咱们俩个没签过中介委托合同吧。关键呢,是得公平吧,就算是给你钱,它也得师出有名吧!

房似锦:受教了!

林老板轻描淡写的一句“小房,我记得咱们两个没签过中介委托合同吧”,就让经验丰富的中介人房似锦哑口无言,只能默默离开。

这个情节让无数中介人感同身受,也受到了许多法律人的关注。那么,真的像剧中所演的那样,由于房似锦没和林茂根没签署书面合同,房似锦真的就无法追究林茂根跳单的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房似锦和林老板都陷入了法律认识的误区,剧中林老板认为他没有和房似锦签订过书面合同,就没任何的责任,房似锦则是报以苦笑。其实林老板的“跳单”行为恰恰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房似锦和林老板,甚至广大的公众都在什么情况下“跳单”应承担法律责任都存在法律认识误区,例如认为没签署过《中介合同》,“跳单”行为就不构成违约,因为没签署合同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亦或不存在“禁止跳单”的约定;又例如认为即便签署了书面合同,也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只要房子不是某中介的独家房源,对其“跳单”就不构成违约。下面笔者尝试对这些法律误区逐一解读,以正视听。

误区一:房似锦没有与林老板签署书面合同,他们之间就不构成中介合同关系,要求林老板支付报酬和费用就师出无名吗?

这属于对非书面中介合同的误读。

从合同性质上看,中介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口头达成一致仍可认定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介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式合同,不必局限于书面形式。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对于房产中介合同而言,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成立,只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可。

从合同效力上来看,不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影响中介合同效力。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31条明确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便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房产中介合同也应成立且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将前述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第31条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交易场所违法的,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显然即便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层面,违反“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规定,也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造成损害,更不属于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等情形,因此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不应认定口头达成的中介合同无效。

从合同履行角度来看,房似锦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双方合同依法就已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举重以明轻,既然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也可以成立,那么对于法律允许用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那么合同无疑也是成立。剧中房似锦接受林老板的(口头)委托,按照林老板的要求为林老板寻找到了其心仪的上海老洋房向公馆,并引荐林老板与向公馆的房主见面协商。作为中介方,房似锦已经履行了推介合适的房源并引荐房主洽谈的主要义务,而作为委托方的林老板显然也接受了房似锦的中介服务,在看房满意后又和房主见面洽谈。那么,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中介方与委托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中介方与委托方就要受到《合同法》中关于中介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约束,并不会因为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就无法要求林茂根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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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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