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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城市轨道交通新规实施 不文明乘车行为列入“黑名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00:12 | 10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对乘客行为进行规范,约束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列车内进食、推销产品或乞讨卖艺等行为。今后,车门关闭后扒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在列车内进食、躺卧或踩踏座席、推销产品或乞讨卖艺等行为都会登上“乘客行为黑名单”。

据悉,《办法》出台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新规一出,网友纷纷点赞,并表示期待“文明”“安静”的车厢成为今后的常态。

那么,如何保障《办法》得到落实?在具体操作中又有哪些规范?《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规范客运乘客行为

维护文明乘车环境

地铁上的不文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李刚(化名)在北京上大学,他对此深有体会。

在地铁上,李刚经常会碰到有人大声放视频;还有小孩在地铁里大喊大叫、走来走去,不仅不安全,也影响其他人出行。

对于这些不文明现象,李刚一般不会主动上前制止,而是选择戴上耳机,或者离开这节车厢。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看来,《办法》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总则、基础管理、客运组织、客运服务、乘客服务规范、服务监督与提升以及附则共7章43条。

据杨建顺介绍,《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明确了客运组织的基础要求、客运组织的具体要求、客运服务相关要求和乘客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从内部管理、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等方面,建立健全服务提升机制。对乘客行为进行规范,是《办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规定乘客应当遵守票务管理规定,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要求乘客在疏散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提倡文明乘车美德等。

杨建顺说,车门关闭后扒门等行为,属于《办法》规定禁止乘客有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列车内进食,躺卧或踩踏座席,推销产品或乞讨卖艺等行为,都属于《办法》所列乘客不得有的“影响城市交通运输秩序的行为”。

“《办法》的施行,可以期待为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和服务管理提供较为明晰的操作规范和处理标准的支撑。”杨建顺说。

因地制宜制定规章

分类推进保障落实

法律法规发布之后,如何落实往往是一个大问题。怎样确保《办法》落地实施?如何严格执行惩罚措施?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办法》并未具体规定违反该乘车规范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授权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乘车规范,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因此各市应当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乘车规范的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还要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对举报违反乘车规范查实的予以奖励,并对公众加强相关文明行为的宣传和教育。

杨建顺建议,应将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研究。前述禁止性行为和约束性行为,其所要求的程度是有差异的。例如,因为具有很强的危险性,车门关闭后扒门等行为是影响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是必须坚决禁止、杜绝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以保障。与此相对,在列车内进食、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等,因为只是影响秩序的约束性行为,所以允许有例外,其相关规定的落地实施也应当有较为缓和的要求,不宜一律强调“严格”执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强调通过指导、示范等方式逐渐推进。

杨建顺认为,《办法》规定乘客应遵守乘车规范,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和要求,这一点主要靠乘客自觉、积极配合。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上“乘客行为黑名单”之类的做法,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并在综合平衡相关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在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时,需要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并运用好比例原则。

“另外,《办法》还有一个重要特色,即在其附则中专门设置了‘日落条款’,明确规定《办法》‘有效期5年’。这就从一开始便预设了《办法》在实施5年后,需要回过头来对其进行实证评价,以判断对其进行修改完善还是加以废止。这种规定方法堪称科学立法的一种体现。”杨建顺说。

处罚教育协同发力

提高乘客文明素养

《办法》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各种特殊情况,如何实现维护列车文明与不损害乘客权益的平衡?

郑宁认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享有一定的裁量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刀切”式的执法不利于实现执法效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杨建顺说:“如果在执行时有些乘客确实有特殊情况,那么“一刀切”的标准或将面临挑战。因此,首先应当对相关行为进行分类,在确认属于约束性行为的基础上,再去对具体情况展开具体分析。如果属于涉及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那么尽管在个案中或许显得不够灵活因而值得责难,但禁止性行为的底线不可触碰,故而还是应当坚持统一的标准。统一适用涉及安全运营的一系列标准,才能达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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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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