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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论文

来源: | 作者:杨坤杰 | 发布时间: 2025-05-06 15:41:01 | 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55日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以此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宪法》是规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法,中华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创造者、建设者的实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铸牢共同体意识的目的是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宪法》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真实的权力,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可靠的制度保证,以保障人民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有序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展示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价值的路径是:遵循《宪法》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根据和法源原则,强化《宪法》监督是确保国家权力人民性的关键,坚持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保证。由青海民族大学主管,青海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青海民族大学民族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民族学类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青海民族研究》,在2025年第1期发表宋才发教授《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论文。《青海民族研究》杂志主编张科、副主编贾伟。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J].青海民族研究,2025(1):54-63.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

  宋才发

  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命题,强调要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规制的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任务的基础上,“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要“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本文拟从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视角,探讨《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价值。

  一、《宪法》是规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法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法治理论与实践要围绕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等重大命题提供《宪法》支撑。“五四宪法”既构建起国家基本制度体系、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的根本任务,又牢不可破地奠定了《宪法》发展的民主基础。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我国公民最普遍、最基本的人权。《宪法》规制的人权条款,宣示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价值观,人权条款蕴含的人文精神、人文价值,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凝聚社会共识的内在动力。

  (一)中华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创造者、建设者的实体

  现行立法体制是由“八二宪法”规制的。1954年制定的“五四宪法”,规定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结构框架,确立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新型国家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如,“五四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即是说,除了“五四宪法”第七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法律的制定权;任何地方权力机关都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机关(包括当时的政务院)也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权。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理论界和法学界将它称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标志着《宪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它一方面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另一方面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幅度地扩大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八二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和原则,本质上多源于“五四宪法”和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按照一般惯例和平时期“修宪”,应当以被修改的《宪法》作为基础。而我国1982年“修宪”,却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这算得上是《宪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和改革。首先“八二宪法”在中央层面,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政府规章。其次在地方层面,《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种立法体制就是通常所说的“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适应我国统一、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实际情况的。“八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5次“修宪”一共通过52条“宪法修正案”,陆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诸多重要内容,统统载入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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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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