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宪法修正案”凸显“中华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创造者、建设者实体的法律地位。如,“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指出,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一次把“中华民族”载入《宪法》的目的,这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体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把《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突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和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价值。“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把《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从而强化了“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深远历史意义。中华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文明”的创造者实体,迄今已有数千年深厚的文明发展史。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作为共同体概念的“中华民族”却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中国大百科全书》把“中华民族”定义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民族本质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中华民族由学术术语抑或政治话语法制化、规范化,肇始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采纳,“中华民族”自此成为《宪法》一个极其重要的核心范畴。到2022年3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增加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职责,意味着“中华民族”正式转化为法律文本用语,“中华民族”作为“国族”在法律规范上得到确认。在整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动态过程中,只有扎实做到多维铸牢、整体铸牢、持续铸牢、继承铸牢、创新铸牢等,才能真正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成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只有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融入《宪法》法律“立、改、废、释”的全过程,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向和法治保障。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包容性更大、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文化的存在,以其乡土性的特征而被灌注到人们整体性文化自觉的意识中,并以此塑形而成为与西方资本主义具有本质区别的独特性中国。中国从来就不缺乏一种在道路选择意义上的自觉性意识,这种寻求自主性自我改变的意识以及因此而有的一种新适应机制的形成,在中国文化要素自身的构成之中从来都是不会缺乏的。习近平强调要“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大精神文化支撑。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必须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在这里56个民族情感相亲,是“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坚强纽带。各族人民要倍加珍惜“中华民族一家亲”这个来之不易的共同结晶,自觉增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场合、从不同的视角,提出要深化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刻认识。譬如,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随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铸牢”二字体现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可撼动的《宪法》立场和国家意志。如,《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已经深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之中,预示着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勤劳致富和努力向上攀升的机会,初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个核心要素的深度融合。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引导各民族人民共同走向现代化发展道路,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还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在基层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要“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切实提升全体人民共享共同富裕的水平。尽管我国“绝对贫困”问题到2020年底已经彻底解决,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仍然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新时代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最突出的核心问题。2018年12月,习近平首次提出并阐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论断,涵盖了物质、精神、文化、社会、民主、法治诸多方面的内容,反映了习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性理论特征。现行《宪法》确认铸牢“以共同富裕为标志”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建设好56个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在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只有尊重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现实,尊重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才能促使共有的精神家园成为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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