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论是对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的人权道路、人权实践始终坚持人民性立场,体现马克思倡导的“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因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彻底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在人权话语体系上的垄断局面,系统地阐释人权的中国经验,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人民幸福生活”不是一个空洞的宣传标语或者口号,它包含了《宪法》规定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民主法治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与人民利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揭示中国人权保障的目标与理想状态。在《宪法》文本中“民主”这个词,一共出现过14次,其中“序言”9次,“总纲”5次,内容涵盖“民主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域和范畴。《宪法》“总纲”有关人民民主的规定,体现为国家性质、国家组织以及民主形式的规定,构成了《宪法》核心的民主规范体系,构建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本质属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与功能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权的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进入新时代以来,《宪法》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扩大人民民主的范畴、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途径、丰富民主形式,使人民民主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人民群众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本能地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深度与发展进程,以及法治实践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习近平指出,生存权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权是价值、理念和目标,“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中,都是用来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与民主法治密切相关的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人权经验都迈入了新时代。
(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主张。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基于一定客观条件抑或客观实在产生的。它首先体现为一种精神,其次表现为一种状态抑或形式。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守中华民族共同体,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包括文化复兴在内的全面复兴,只有落实《宪法》规定、文化复兴的民族自觉性,人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懂得真善美、自觉抵制假丑恶,共同建设好、巩固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那时起,就把中国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国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者之间是条件和目的的关系,只有首先实现以共同富裕为标志的中国式现代化,才有条件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富裕蕴含着“共同”“公平”“平等”“正义”之类的现代性元素,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物质富裕,而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的全面富裕。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只有当全体人民都能自觉追求共同富裕这个发展目标的时候,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把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有机地统摄起来,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如期实现。今天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这并不是说在中华民族复兴的道路上,今后不会遇到任何困难和挑战;而是说在前进的道路上总的大趋势不会改变,一些外力的阻碍是完全可以克服的。当下和未来民族工作主线的目标和方向,就是要在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展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宪法价值的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推进《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解释重要的发生场域。准确解释《宪法》的含义,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的前提,是展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宪法》价值的现实路径,《宪法》精神已成为法律概念和合宪性审查的标准。人民是组成命运共同体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它以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为前提,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阐明其立法的合宪性。
(一)遵循《宪法》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根据和法源原则
《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宪法》作为一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政治契约,它的主要功能和核心任务,就是整合、巩固中华民族这个政治共同体,致力于拥护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来自于公民自觉自愿的法律信仰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忠诚,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之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法。《立法法》第一条规定,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修订,必须无条件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一旦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一律无效,抑或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予以撤销或废止。以《宪法》作为立法根据的“授权法方案”,对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科学解释,是指任何立法行为都应当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授权。既要求法律制定程序诸多形式要件符合《宪法》规定,同时也要求内在的内容实质符合《宪法》规定。《立法法》之所以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因为《宪法》是授权立法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能够赋予其他法律的法律效力。《宪法》同时还是法律体系内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是授权法律规范和其他所有法律存在的条件。中华民族共同体结构中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不仅都是依据《宪法》授权设立的,而且必须依据《宪法》授权进行权力运作。从法的权威性和法源上讲,《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的渊源。通常所说的“最高法”,是凸显《宪法》效力的显著作用,“根本法”突出《宪法》内容的重要性。然而长期以来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由于《宪法》属于原则性的文本规定,既不能直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也不能直接付诸实施,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具体化,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这在客观事实上降低了《宪法》的权威和地位。习近平“依宪立法”的基本思想贯彻落实后,彻底打破了原来的陈规陋习并且使其寿终正寝。习近平指出“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习近平的这些法治思想,在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中得到完整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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