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宪法》监督是确保国家权力人民性的关键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上是一切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标准而规范命题的全部根据,就在于“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这个事实命题。只有通过《宪法》对国家机构进行规范与制约,才能确保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既高效运转,又不至于损害到人民的权利。为此,在2018年“修宪”时,专门在《宪法》“国家机构”部分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其价值和作用诚如学者所指出“宪法可以没有序言、总纲,甚至可以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不规定国家机构”。坚持《宪法》的统领作用,必须以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利益为前提,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政府的公共决策机制必须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国家治理领域必须始终有人民“在场”。《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既是组成命运共同体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也是命运共同体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监督国家机关一切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历经从“宪法实施监督”到“宪法全面实施”,从“健全机制和程序”“健全体制机制”到“健全制度体系”的全链条过程,使得《宪法》实施进入以“全面实施”为目标,以“实施和监督实施”为内容,以“制度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的历史新阶段,已形成富有中国原创性、独创性的宪法实践。为落实“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办法,《宪法》规定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相配合的监督合力。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三)坚持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保证
《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扎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尽管是两个不同的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但是它们之间是统一的、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需要。“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基于《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产生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职权职责的行为以及对作为上述履职行为,如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处置的活动或制度。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实践中,法律规范是最重要、最主要的审查对象。以往的“事中审查”实践呈现碎片化状态,未来有必要从对象、主体、标准和程序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制度化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涵盖的“事中审查”对象种类比较多,除法律之外还包括多种类型的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部分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规范依据包括宪法性规范和党章性规范,合宪性审查机制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法系统合宪性审查和党规系统的合宪性审查共同构成。对于法律规范草案的合宪性工作,需要从功能性和规范性两个维度加以审查,确保其在实现调整目标的同时不会超出《宪法》边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关键又在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由《立法法》所确认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2019年之后法规审查程序的复合式特点,又为《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所确认。由于该《工作办法》比《立法法》更加细化,因而可将该《工作办法》视为《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等程序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新增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这是健全完善我国体系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未来有必要对合宪性审查制度做出精细化建构,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尤其是在启动程序上,要构建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主体与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的协商机制,解决应要求审查方式实践中的制度壁垒与法律文化障碍。在审查方法上,要推动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的贯通融合,激活《宪法》解释制度,通过合宪性解释方式处理部分法律的违宪性问题,弥补合宪性审查对象不能涵盖法律的制度缺陷。在审查主体上,要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与共同体权力机关职权配置的规范化与合理化,保障作为合宪性审查核心手段的《宪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发挥真正法律效力。尽管“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但事实上“备案审查”已成为“合宪性审查”的一项重要职能。譬如,2017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就将“备案审查”等同于“合宪性审查”。未来健全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关键是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法律程序,在《宪法》解释工作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为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法律拘束力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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