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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论析》论文

来源: | 作者:杨坤杰 | 发布时间: 2025-05-06 15:41:01 | 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宪法》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真实的权力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作为治国安邦根本大法的《宪法》,把“一切权力”和“各种途径和形式”的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揭示了人民民主现实存在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构建起一个较完备的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体系。《宪法》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真实的权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执政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丰富多彩民主实践的制度保障。

  (一)《宪法》赋予全过程人民民主可靠的制度保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价值和民主权利在中国的鲜明体现。作为人民主权国家主权者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全部民主权利。“八二宪法”第二条在规定人民享有当家作主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人民行使各种权利的途径和形式。即是说《宪法》第二条把“一切权力”和“各种途径和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揭示人民民主“全过程”的时间轴特性,构成人民民主现实存在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关“人民”概念和定义随之作出重大调整,即“人民”除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各社会阶层统统被纳入到“人民”的范围之内。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强调“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强化“以权利制约权力”,从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上,凸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以利于加强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行《宪法》保证人民有条件、有能力、有机会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事务治理,不仅创造人类文明的新形式、新形态,而且创造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形态。

  现行《宪法》构建起一个较完备的人民民主规范体系。这个人民民主规范体系的内涵,包括国家根本任务条款、人民主权条款、国家性质条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政治参与条款和民主集中制条款等。所有这些条款,都与“人民民主全过程”特征相契合、相适应。“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概念,是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在上海虹桥街道同正在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社区居民代表交流时提出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核心是“民主”;而“人民”和“全过程”,则是对人民民主性质与功能的科学界定,“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就是指“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在这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三重构造”,折射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三个层次的融合,即形式民主、实质民主和协商民主的高度融合。2021年10月,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全面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认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本质要求”。在2021年3月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首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载入这部法律。在2022年3月《地方组织法》修改时,再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地方组织法》。2024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第八章专章陈述“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方式,凸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执政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中国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新成果,是实现政治清明、民心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中国式民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标志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了执政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须臾离不开完整的制度程序,也要求有相应的、完整的人民参与程序相配套,用以推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保障人民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政府决策、基层治理,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而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所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色,彰显人民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和特点。

  (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有序推进

  中国的人权事业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中国人权定义旗帜鲜明地体现人民性,2018年12月,习近平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时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个重要论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于人权的定义,定位中国人权事业的根本追求,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经典表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如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不到根本保障,那就无法奢谈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无法遑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新时代新阶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本目的和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让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更加殷实、幸福、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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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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