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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指引涉“疫”案件罪名适用 助推落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40:30 | 110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最高检相继发布四批共27件典型案例,为依法准确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相关罪名在特殊时期的正确适用凸显了刑事政策怎样的导向?在司法适用中应把握哪些要点?典型案例的发布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有何作用?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和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

记者:在四批典型案例中,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的案件占了相当部分,并明确提出,要注意区分此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此前,“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也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了严格适用条件,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怎样的刑事政策精神?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应把握哪些要点?

周光权: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四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在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对其适用从主客观方面都给予了严格限定,《意见》也要求从严把握。《意见》规定本罪在客观上有特定的行为方式,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其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后果;主体有特殊要求,分别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另外,本罪是重罪,其行为手段要与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行为人还必须具有故意,包括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以其他方法恶意传播病毒,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的。

实践中,有的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病人)是出于对疾病的恐惧或者为了及时求医问药而进入公共场所,其传播病毒的直接故意基本不可能存在。其间接故意在多数场合也很难认定,因为间接故意的“放任”要求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是不拒绝、乐于接受的。因此,在这次防疫过程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应当是罕见的个案,司法机关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最高检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都贯彻了从严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条件的精神,这对于精准打击犯罪、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重大意义。

具体到实务中,如何严格按照刑法第330条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处理案件,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第一,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一般而言,传染病防治法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作为认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出的指令明显违法的,就不能作为定罪的前置规定。第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罪,行为必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有危险才能定罪,对行为人仅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第三,本罪同时规定了结果犯和危险犯,在造成危害结果的场合,可以认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本罪作为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刘宪权:虽然当前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但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定性仍然应当持审慎态度。从《意见》到四批典型案例,实际上都是强调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准确适用刑法条文下的适度从重,其内容仍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在司法理念上,应理解并把握好“严惩”与“依法”的关系,防止“一刀切”。妨害疫情防控行为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况只能是故意。时下大多数拒绝执行防疫措施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性,而应谨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

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应把握两个要点:一是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区别之一在于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主要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而后者主要发生于“日常生活”中,这是基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而决定的。需指出,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之所以2003年“两高”解释规定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是因为2003年类似“非典”等乙类传染病未被纳入到按甲类管理的范围。二是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意见》明确只有两种情形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很多人忽视了《意见》规定这两种情形是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为前提要求的。时下,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则在态度上往往就是“放任”的,在导致传染病传播后果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对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限存在的误读,二者区分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持否定的态度。

记者:医护人员冲锋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维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是司法、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检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批典型案例中发布了“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涉疫情暴力伤医案的处理体现出怎样的政策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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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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