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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花鱼染色售卖?获刑还要加罚十倍赔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47:17 | 10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追求利润,增加卖相,烟台5名商贩从海鲜市场批发购入小黄花鱼,“美容”染色之后再售卖。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安等人提起的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安、张某丽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责令陈某安、张某丽、陈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5名被告人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5万元,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消除危险,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碱性橙Ⅱ系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可能对人体有害,仍在陈某安租住的平房内,使用碱性橙Ⅱ对从幸福九田水产市场批发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在芝罘区红利市场某摊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

其中,2019年3月7日至12日,陈某安伙同张某丽、陈某等人销售染色后的小黄花鱼共计1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张某兵、张某可参与销售染色小黄花鱼6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余元。

2019年3月13日,陈某安伙同张某丽、张某兵、张某可,使用碱性橙Ⅱ对当日购进的小黄花鱼200余斤进行染色,准备运到红利市场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扣押的冰鲜小黄花鱼含碱性橙Ⅱ0.8mg/kg。

芝罘区检察院认为,陈某安、张某丽等5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陈某安、张某丽等5人明知使用碱性橙Ⅱ染色的黄花鱼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对人体有害,仍对外销售流入市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并报烟台市检察院批准后,芝罘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安、张某丽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安等5人消除危险,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陈某安、张某丽、陈某连带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5000元;张某兵、张某可与陈某安、张某丽、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公诉意见及公益诉讼请求均获人民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表示,经咨询专家意见,碱性橙Ⅱ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偶氮类碱性染料,主要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和木制品的染色。作为一种廉价的工业合成染料,碱性橙Ⅱ的前体物质、中间体、降解产物均有一定的致癌性,不法商贩将其应用于黄花鱼染色,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我国于2008年12月将碱性橙Ⅱ列为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

本案被告人销售使用碱性橙Ⅱ染色的黄花鱼,不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10倍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在公益诉讼中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大食品安全领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有力震慑,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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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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