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张某在拿到胜诉判决后专程送来锦旗,对承办法官公正司法、为民解忧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3月,张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某院坝时,车辆左前轮不慎驶出坎外,张某下车查看,并在车辆左前轮处使用千斤顶脱困。期间,车辆发生前溜将张某压在车底,造成严重受伤。
事后,张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称自己已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及驾乘综合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既非车上人员不能适用车上人员险,亦不是车辆以外第三人不能适用强制保险条款为由拒赔。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金、住院津贴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内承担理赔责任?通过索引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承办法官认为,“车上人员”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其认定不能拘泥于保险条款的字面意思。张某作为车辆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其为车辆的实际操控者,对车辆仍有实际的控制力,不能因为物理上暂时离开车辆驾驶室就发生驾驶员(控制人)身份的转换。因此,应认定张某为案涉车辆的车上人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因自身制动过错下车后被本车致损,无权主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但可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申请理赔。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赔付各项损失合计308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某保险公司服判息诉,及时履行完毕全部赔付义务。
一份判决显公正,一面锦旗载民心。下一步,汉滨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用心办好每一起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公正裁判守护合法权益,传递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