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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汉滨区人民法院:开车“上头”怒动手 法院执行解民忧

来源:汉滨区人民法院 | 作者:活力衢州 | 发布时间: 2026-08-31 18:15:10 | 1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8月27日,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耐心释法说理下,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刘某当场履行义务,案件圆满执结。

一年前,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在各自驾车行驶时,因车辆变道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因言语不当引发误解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动手致使赵某身体受伤。纠纷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某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赵某各项费用10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赵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行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某对法院通知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行干警迅速启动网络财产查控,全面核查刘某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暂未发现刘某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多次尝试电话联系刘某无果后,便进行多方摸排走访,实地追查,最终找到被执行人,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

经沟通了解,被执行人刘某不履行义务的核心原因并非无履行能力,而是因为想要争一口气。针对该情况,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耐心向其释明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会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刘某最终认清自身错误,当场兑付全部赔偿款并向申请执行人赵某道歉,取得对方谅解。双方一致表示以后再也不开“斗气车”,不犯“怒路症”了。

汉滨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服务理念,常态化开展“金洲利剑”等系列专项执行行动,以有力执行举措切实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刑事犯罪。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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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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