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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最高法发布防疫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八大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8:49:36 | 12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 (孟植良)疫情期间,去年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医疗用品公司在法院的指导下,不仅销售完库存的35万只口罩,还通过已有生产线恢复口罩生产,产量最高达每月500万只。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所涉企业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

面对疫情这一突发情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及破产重整、和解挽救濒危企业的功能,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全面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充分挖掘、释放有关企业在保障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资方面的产能,实现了企业复工复产,积极维护了具有拯救价值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进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础,也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这批案例主要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以下功能价值:

一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重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企业破产法为促进企业重整再生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支撑,尤其是鼓励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经营,既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也为企业再生创造了条件。

在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人民法院推动在重整框架中运用托管制度,实现企业36家门店的经营资源与受托医药公司管理资源的有效对接,促进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中,企业虽然目前处在清算程序中,但因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积极影响,目前已有两家投资方向管理人提出参与重整意向,为下一步企业再生创造了积极条件。

二是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集中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企业再生。本批案例中,不少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依法适用破产程序,实现了个别执行程序的中止和停息止付,避免被“五马分尸”,有效保存经营能力。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重在集中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提供集体谈判和协商的平台,通过依法赋予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

在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危机,避免了个别执行损害企业经营和全体债权人利益。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依申请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通过重整盘活土地180673.67平方米,厂房238552.70平方米,依法清理债务13亿余元,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依法应对疫情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力疫情防控和物资生产。本批案例中,不少企业涉及医药经营、医疗设备生产以及民生保障,面对疫情挑战,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和府院协调机制作用,深入发掘企业在保障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资方面的产能,为助力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效”显著。这也使得“破产保护”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为社会所肯定。

在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企业开发的安顺农贸城作为安顺市民的“菜篮子”工程,基于重整程序中经营管理权的顺利移交,使其在疫情期间为稳定当地农产品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该案破产重整程序的依法推进,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价值得到了充分彰显,并赢得了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法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统一各级法院办案理念,引导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上述典型案例发布,将进一步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充分发挥司法拯救功能 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案例1: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情简介】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兴公司)主营加工业务,本身业务订单稳定,行业基础稳固。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多年累积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部分银行账户、资产以及机械设备等被查封、冻结,企业运营面临重大困难。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引导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转入破产和解。2020年1月,新港兴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新冠疫情发生后,新港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出现暂时困难,于是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2020年3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清偿原定计划的50%,4月、5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25%,此后的债务按期执行。法院参照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变更方案进行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目前,按照变更后方案应于3月底清偿的债务已经执行完毕。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产能逐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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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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