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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免责条款、学校不签合同……研学旅行如何保证安全?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9:08:26 | 12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数日前,正在北京某学校读初中二年级的女孩小雪,放学回到家,把一份研学旅行合同书拿给了她爸爸。她说,这次研学是去湖南张家界,有科学院的老师带着我们去考察岩石!我的小伙伴都去,我也要去!

“去张家界?怎么也得五天吧?”爸爸一边说,一边赶紧翻阅这份合同书。这一看,身为法律工作者的爸爸发现了一些问题。

日益活跃的中小学学生研学旅行,其活动质量和安全问题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与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研学旅行是什么?

据小雪妈妈介绍,那天下午,按照老师要求,家长们在学校会议室集合。然后,研学合同上的甲方代表,也就是一家旅游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向家长们介绍了这次研学活动的依据和具体安排。

该项目负责人介绍,研学的依据是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倡导各中小学要结合当地实际,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研学旅行旨在让学生通过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方式达到知行合一的目的,其教育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学校、学生和家长们的普遍认同和重视,研学旅行课程在全国各地已经推广普及。

该负责人介绍了此次研学活动每一天的安排内容。比如去张家界森林公园,安排了采集和研究岩石的项目,这些项目确实在普通旅行时体验不到。此外,活动还安排了学生们去边城镇,体味作家沈从文笔下的边城等。由旅行社资深导游带队,学生的班主任老师也跟着一起去。

介绍完毕后,给每名家长发了一份研学合同。让家长们尽快在乙方处签好字,再扫码汇款。费用是直接汇给旅游公司的。

旅游公司设置的免责条款合理吗?

回家仔细看了看合同内容,小雪的爸爸和妈妈就有些犹豫了:甲方旅游公司责任是不是太过宽松和笼统啊?

一是,该合同上载明的甲方责任包括:配备随队领队,负责行程监护、生活照料,另有活动当地辅导员及当地中科院所工作人员若干进行学习指导。选择职业车队司机,干净舒适酒店,放心可口餐饮。交通标准为甲方签约的当地车队大巴车,保证一人一座。

这样的条款是否有利于保证学生旅行安全?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方燕代表认为,从合同条款出发,旅行车的责任条款过于宽松,应增加安全保障条款,随队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在学生发生紧急状况时,及时排除危险。再者,针对旅行社,可适当设置严格的责任条文,如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及时沟通活动进展情况。条件允许的,可以每天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提前与当地活动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为师生设置接待室,保证每个活动地点有一个聚集地,保证学生的安全和管理等。

二是,该合同上载明:乙方授权甲方为乙方申请人办理活动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成年人最高赔付10万元每人。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伤害、财物遗失等,甲方协助解决,但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重庆市人大代表刘召奎。

刘召奎代表表示,值得商榷,并列举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研学合同中‘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伤害、财物遗失等,甲方协助解决,但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免除甲方自身责任,且对乙方研学者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研学者的合法权益而无效。”刘召奎代表表示,虽然旅游公司代为投保了意外保险合同,但该保险费用属于学生家长支付,若因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险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并不能因此而减少旅游公司的法定责任。

学校不参与签合同

真的可以置身事外吗?

从小雪学校的这份研学合同看,甲方是旅游公司,乙方是学生和家长,然而学校并没有出现在这份合同中。“万一孩子们出现什么安全问题,合同中没有学校签字,学校是否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这样的话,学校会不会对自己的管理责任比较懈怠呢?”小雪的父亲表示担忧。

“学生家长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不能免除学校的法定责任。”刘召奎代表斩钉截铁地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刘召奎代表分析称,根据以上规定,在校学生研学活动属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一,学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在未尽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充责任。学校不能以学生家长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为由,而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并且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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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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