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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引发事故

来源:泊头市公安局 | 作者:高景会 | 发布时间: 2022-08-11 15:43:36 | 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6月26日12时许,刘某驾驶冀J6***5的小客车,沿东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营子镇许庄村十字路口处,与前方顺向左转弯的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许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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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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