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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海南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批)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韦昌惠 | 发布时间: 2023-09-26 09:47:18 | 4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消费欺诈、计量作弊、使用未检特种设备、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商标侵权、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违反禁塑规定等类型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3年4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46元、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8日,某消费者到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用餐。当事人给消费者称量青蟹时,将青蟹放到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0.72公斤即1.44斤,这时员工蒋某某在电子秤上操作摁健输入“乘以单价2.7元/公斤(虚假单价)”,然后指着计算得出的金额1.9元(1.9元≈重量0.72公斤×虚假单价2.7元/公斤)告诉消费者青蟹重量为1.9斤,记录1.9斤(实际重量为1.44公斤)青蟹至点菜单上,称量草虾时重复上述欺骗操作。当事人承认其利用“实际重量乘以虚假单价2.7元/公斤”计算出来的金额当做重量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实际购买的青蟹重量为1.44斤、草虾重量为0.49斤,当事人利用作弊手段最终按照青蟹1.9斤、草虾0.6斤来收费,共计多收消费者购买海鲜费用101.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8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金煌ACS-30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万元。

  2023年3月20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对英州镇英州农贸市场内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摊主:王某某)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型号为ACS-30)无铅封、无合格证印鉴。经查,自2022年9月起,摊主王某某在英州农贸市场冰鲜区003号销售冰鲜鱼,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可通过输入“363”密码按“去皮”键进入作弊模式,再通过按单价1、单价2、单价3等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2023年3月20日该摊位旁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某某在销售冰鲜鱼时开启了电子秤的作弊功能并按了增加重量的按键,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其摊位前,多次观察执法人员动向,并在执法人员和检定人员到其摊位前约1分钟重启电子秤开关关闭作弊功能,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6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空压灌、氧气罐等8台压力容器缺少有效的检验报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上述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3月1日,当事人在用的产品编号为17-Y2400-002、17-R800-007、17-R1400-010、17-R1400-009、17-R325-029、17-R325-030的6台压力容器于2018年8月1日安装使用;编号为2018-830的压力容器于2019年2月25日安装使用;编号为19R00002的压力容器于2019年3月16日安装使用,上述空压灌、氧气罐等8台小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7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的五指山市澜湖岸边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6台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其中,10台出厂编号分别为CSTL-KT5786、STL-K75788、STL-KT5787、STL-KT410、STL-KT411、STL-KT412、09NF8189、STL-KT5022、STL-KT5023、STL-KT443J的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另6台出厂编号分别为C201811003、201811002、201811001、20180816、20180815、20180814的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7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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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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