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仍在热映,故事情节引发了观众的广泛讨论,也引起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关注。这部电影的法律含金量,堪比一堂法学公开课。

       这部电影是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议题的法治题材影片,以艺术性的角度向观众再次释放我国法治支持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的信号。片名中的“第二十条”指的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

       正当防卫,大家都了解什么意思,但详细法规估计了解的人不多。一般来讲,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是起因条件,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发生。这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受害者想象出来的,否则就属于“假想防卫”。第二是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如果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是已经结束,那就是“防卫不适时”。第三是对象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意思是,谁打你你就打谁,不能波及第三人。第四是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比如他打你一拳,你回他一刀,这就明显超过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上述条件听起来好像已经很全面、很详细了,那么以前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呢?问题主要出在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上。比如,就2018年的“昆山龙哥反杀案”来说,事情刚出的时候,其实绝大多数法律人都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还说支持的人都是“法盲”。

      为什么呢?从时间上看,龙哥的刀从掉到地上那一刻起,他就没有了伤害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时候再砍他,就属于“防卫不适时”。再看限度条件,砍两刀,已经把他砍翻在地,他又赤手空拳的,这时候已经实现了“防止侵害”的目的,对吧?再一直追砍到车上,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涉嫌“防卫过当”。这番分析,放在早几年的法律课堂上,没有任何问题。问题是,现实生活不是法学课堂。


       课堂上,我们可以给学生讲许多法学理论和法条概念,现实生活中,民众只会追问一个问题:“为啥我觉得不公平呢?”如果我们的法律,无法正面回应这个问题,那么它或许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而大家之所以觉得不公平,源于一个很朴素的理由,那就是:我们所有人,都只是普通人。普通人,有普通人的恐惧、担忧和软弱。


      一个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的人,正常行驶在电动车道上,被豪车撞停,下来一群人,挨了一顿打,又被一个光头大花臂的人拿砍刀指着,这一刻,普通人会是什么状态?就像电影《第二十条》里的韩明所说,那一刻,恐惧和绝望占据了大脑,人是没有思考能力的。


       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在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时,去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哪里,去判断对方的侵害是不是已经停止、会不会再来。事后站在上帝视角指点江山很容易,可“理性人”只是法律的一种假设,大家都是有着人性弱点的普通人,而法律,绝不能不能强人所难。


        电影里有个很讨论的的地方,检察官韩明向见义勇为的公交司机解释他为啥会被判刑,拿着视频,精确到秒地解释:“到这里,你是见义勇为,到这里你是互殴,到这里,你就是故意伤害了”。这一段,把法律精英主义的机械、教条、呆板拍的淋漓尽致。可最后,也被公交司机的女儿,用一个简单的疑问驳回了——“如果是你在那辆公交车上,你会怎么做?”


        电影中,思想转变后的检察官韩明,顶住压力,用一段慷慨激昂的演讲说服了所有人,让大家直呼“过瘾”;但现实中的昆山反杀案,比这个还要过瘾。2018年8月28日,该案案发,当晚,昆山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9月1日,在最高检的指导下,于某明的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案——不到一周时间,于某明无罪释放。我还是当年我也是率先接受媒体采访认为该案就是正当防卫的律师所以感受尤其深刻。


       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作出说明,明确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我们的检察机关,早已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不是来自于冰冷的逻辑,而是来自于温暖的人性。只有符合公众朴素正义感的法律,才能被人发自内心地遵守、服从。


        2021年,最高检公众号甚至刊文指出,存疑时要“贯彻有利于防卫人原则”,这一点,正如电影人物检察官韩明所言,法律应该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情感当然不能替代法律,审判也不应被舆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