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王海龙)
在多个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下,义务帮工人受伤,受伤工人、包工头、被帮工人、房主的责任边界在哪里?具体责任应怎么划分?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他人安装窗户提供帮助,不慎受伤,法院判决各主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房主周某将三层房屋的修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工头王某。同时,又将窗户制作与安装工程单独发包给专业的窗户制作人秦某。一日,包工头王某雇请的工人李某在粉刷墙面的间隙,见安装窗户人手不足,便主动上前帮忙,不料从高处跌落受伤,致自身多处九级伤残。李某多次与房主、包工头、窗户制作人沟通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中承揽合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规定,本案中,房主与包工头、窗户制作人之间分别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与窗户制作人是承揽人;受伤工人与包工头构成劳务关系,与窗户制作人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包工头王某作为雇主,对雇请的工人负有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即使工人是为他人义务帮工,但仍处于包工头的整体施工管理和责任范围内,所以包工头王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窗户制作人秦某作为被帮工人,接受了帮工人的无偿帮助,对帮工人负有安全提示和保障的义务。帮工人在为其帮工活动中受伤,窗户制作人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周某选择了没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作为承揽人,存在选任过错,应负有一定的选任过错责任;工人李某在干活中亦应注意自身安全,对受伤结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窗户制作人承担次要责任、房主承担选任过错责任、工人承担自身安全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城乡自建房施工过程中,为确保责任清晰、人员安全,特向多方主体作如下提醒:
房主(定作人)务必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方,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清楚权利与义务,明确安全责任,避免因选任过错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同时,不应过多干预具体施工过程,避免因不当指示惹祸上身;包工头(承揽人)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并加强现场管理,制止工人的危险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交叉作业或帮工),保障好工人人身安全;工人自身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好心帮助他人时,也应评估作业风险,确保自身安全,避免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