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王海龙)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得以延续和发展的精神纽带,承载着历史记忆、价值理念和民族精神。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在守护文化根脉方面责无旁贷。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主动履职,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将法律监督深度嵌入文化保护全链条,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薪火相传注入坚实而持久的法治动能。
一、基层检察院守护文化根脉的价值意义
基层检察院守护文化根脉,其价值意义可从三方面观之:一是有助于筑牢文化安全屏障。立足批捕起诉职能,严惩妨害文物管理、侵害非遗传承、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等犯罪,把“保护”写进起诉书,以个案裁判厘清是非边界,为文化自信提供可触可感的司法背书。二是有助于激活文化保护合力。依托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职尽责,推动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社会共治”的长效格局,使沉睡条款成为“长出牙齿”的硬约束,实现从“各自为战”到“同题共答”的治理升级。三是有助于培育大众法治信仰。把办案过程转化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用群众语言阐释“保护什么、为什么保护、怎样保护”,在润物无声中培育“保护文化人人有责”的共同体意识,让文化根脉在人民心中生生不息、代代赓续。
二、基层检察院守护文化根脉的实践做法
(一)立足刑事检察,严厉打击文化犯罪
文化犯罪直接威胁文化根脉的存续,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对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标准,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注重对文化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针对盗窃、倒卖、走私文物,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等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方式,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确保打击力度到位。
(二)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作用,维护文化公共利益
文化遗产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当文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基层检察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保护义务。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针对文物古迹被破坏、历史建筑被非法拆除、文化遗址被侵占等问题,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问题解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关注传统技艺、民俗文化、民间艺术等的传承困境,针对非遗传承人权益受损、非遗项目失传风险等情况,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非遗的整体性和传承性。
(三)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障文化权益实现
在民事检察方面,基层检察院加强对涉及文化权益的民事案件的监督,如文化遗产继承纠纷、非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文化产业合同纠纷等,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和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文化权益。行政检察中,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在文化保护领域的执法行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文化保护职责、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等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延伸检察职能,构建文化保护综合体系
基层检察院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将文化保护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构建多元化的保护体系。加强与文化、文物、旅游、林业等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文化保护的合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及时解决文化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注重法治宣传教育,结合“检察开放日”“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宣传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和检察职能,增强群众的文化保护意识。通过举办法治讲座等形式,让社会公众了解破坏文化根脉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自觉参与文化保护。
三、基层检察机关深化文化根脉守护的思考
(一)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凝聚守护合力
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检察、文化、文物、公安、环保等多部门参与的文化保护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文化保护线索、案件信息、执法数据等的实时共享,提高协作效率。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针对文化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形成“检察+行政+社会”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创新公益诉讼模式,拓展守护维度
积极探索文化公益诉讼新领域,将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工业遗产、非遗代表性项目等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加大对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完善诉前检察建议制度,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对于重大、典型的文化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庭审直播等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公益诉讼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守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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