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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汉滨法院:【以案说法】劳动争议边界如何厘清?

来源: | 作者:杨楠楠 | 发布时间: 2026-01-21 00:02:33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2014年8月,黄某入职乙单位担任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保。2019年8月,黄某与甲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单位继续从事厨师工作。甲公司为黄某缴纳了2019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养老保险,以及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024年1月,黄某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冲突,其丈夫还闯入乙单位殴打负责人,该事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此后,黄某未再到岗,甲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纪律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黄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单位和甲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无法补缴,则由乙单位赔偿5万元,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聚焦三大争议焦点: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3. 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征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黄某的补缴诉求不予处理。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因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无法补缴,也未说明损失的具体构成,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某存在与同事冲突、家属扰乱用工单位秩序、旷工等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会保险征缴、劳动合同解除等常见问题,结合案件作出如下提示:

1、社保及公积金补缴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通过行政途径要求补缴,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此类纠纷因涉及行政征缴职能,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社保赔偿主张的举证要求。劳动者若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需提供两项关键证据: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无法补缴证明;二是因无法补缴导致的具体损失(如无法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的具体金额等)。举证不充分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要件。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满足三个条件: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正当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存在与规章制度对应的违纪行为;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如严重影响单位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等)。劳动者在工作中应遵守单位制度,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因过激行为触发解除条款。

4、劳务派遣中的权责划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如本案乙单位)负责对劳动者的实际管理,用人单位(如本案甲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以派遣协议为准。劳动者权益受损时,需根据具体情形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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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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