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潘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25年6月,被告人潘某某与上游犯罪分子通过某加密聊天软件联络,知晓在ATM机取现可以获得报酬,为赚取取现金额4%的报酬,明知取现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指使共犯韦某某(另案处理)在银行ATM机无卡取现,并承诺给予取现金额2%的报酬。同年7月份,潘某某在ATM机无卡取现两次,指使韦某某取现三次,每次数额3000元,均系上游犯罪分子电信诈骗所得的资金,后在上线指使下,利用街头摊贩通过线上线下换加密币的方式转入上游犯罪分子账户。潘某某和韦某某共获利600元,潘某某分得420元,韦某某分得180元。潘某某到案后通过韦某某向被害人退赔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所取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为获取不正当收入,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同时考虑到其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类犯罪往往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盗窃等上游犯罪提供“销赃”渠道,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阻碍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本案中的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协助取现并转移,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