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通许法院:排忧解难暖民心 锦旗虽小情谊深
  • 七夕文创节,我在千年木莲王树下等你来----武汉锦心设计文创团队走进利川市毛坝镇新华村木莲王府掠影
  • 湖南: 常德市交通系统举办出租车驾驶员创文专题培训班
  • 湖南桃源县召开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迎检工作大会
  • 湖南: 鼎城法院开展“为党旗添光彩 为创建当先锋”主题党日活动
  • 湖南省公安厅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
  •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宝 调研指导珲春检察工作
  • 【县区政务——河洛明珠 大美巩义】巩义小关镇:乡村振兴增添美丽产业新“引擎”
  • 湖南常德市第一医院第8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王欣艺赴长沙捐献造血干细胞
  • 【百日行动】 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法治中国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 手机版
联系电话:010-57187769
www.fzzgw.com.cn

   高层动态

【以案说法】抢红包引发意外受伤,组织者和参与者责任咋分?

来源: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作者:杨坤杰 | 发布时间: 2026-01-22 12:49:27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2023年11月,李女士经谢某邀请,支付报名费参加某营销活动。活动期间,主办方安排了抛洒红包环节。在争抢过程中,李女士与谢某发生身体碰撞,磕倒在座椅扶手上,谢某也摔倒并压在她的身上。李女士受伤强忍疼痛,次日就医后,医生为其开具药物并嘱咐静养休息。时隔一周后,因疼痛加剧就医,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等,住院治疗19天。李女士认为,谢某作为直接侵权人,A公司、B公司及C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四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

审理经过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谢某辩称,是李女士主动添加其微信并支付报名费,自己将费用转交给了A公司员工,实际邀请李女士参加活动的是A公司,且活动现场人多,自己并没有压倒李女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视频资料和录音作为证据。

A公司与B公司均表示,他们并非活动组织者和策划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则辩称,公司作为活动举办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李女士入院记录记载“1周前于家中摔倒造成左侧肋骨骨折”,因此李女士受伤与其举办的活动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C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李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虽C公司以入院记录抗辩,但李女士作出合理解释,且结合其受伤、治疗过程及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李女士脾破裂与活动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故C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谢某与李女士同为抢红包参与者,未充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李女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李女士自身在抢红包时未注意安全,受伤后未充分休息,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而A公司、B公司非活动组织者、策划者,无侵权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C公司对李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谢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自负30%的责任。

经多次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给付李女士赔偿款16万余元;被告谢某给付李女士赔偿款6万余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某、C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C公司、谢某分期向李女士支付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活动组织者在策划活动时,需充分考量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范。例如在本案抢红包活动中,组织者应预见到大量人员参与抢红包可能引发拥挤、碰撞等危险,需通过合理规划流程、控制参与人数、维持现场秩序等方式,保障参与者的安全。若因组织者疏忽未能履行此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就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参与者在活动中应保持必要注意,避免因争抢、推挤等过错行为损害他人。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如受伤后未遵医嘱休息),也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安全的公共活动环境需要组织者与参与者共同构建。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责任,主动防范风险,从而减少人身损害与纠纷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相关新闻